圖目錄
圖 一 1 計畫範圍示意圖............................................1
圖 三 1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範圍關係示意圖.........................10
圖 四 1 土地使用現況示意圖.......................................19
圖 四 2 計畫範圍道路層級示意圖...................................21
圖 四 3 計畫道路開闢現況示意圖...................................24
圖 四 4 公車站牌與路線示意圖 25
圖 四 5 公共設施用地位置示意圖 27
圖 四 6 公共設施開闢率示意圖 28
圖 五 1 變更位置示意圖...........................................33
圖 五 2 變 2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34
圖 六 1 成功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39
圖 六 2 綠地範圍示意圖...........................................46
圖 六 3 多目標使用用地位置示意圖.................................47
圖
圖
...................48
.........................56
vi
六 4 本計畫公告投資獎勵用地位置與產權示意圖
六 5 中華路、光復路重點審議範圍示意圖
圖 六 6 新港教會周邊重點審議範圍示意圖...........................56 圖 六 7 新港漁港(新港漁業大樓)重點審議範圍示意圖...............57 圖 六 8 招牌位置與立面比例示意圖.................................61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計畫緣起 成功都市計畫於民國 11 年發布實施,民國 68 年 7 月 24 日發布後實施 擴大暨修訂成功鎮都市計畫,並於民國 73 、 83 、 97 年陸續完成共三次通 盤檢討,以及在民國 88 、 93 、 95 年辦理三次個案變更。 現行之「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為主要計畫與細部計 畫合併擬定之都市計畫案,與都市計畫法第 16 條相違背,又成功都市計畫距 上此通盤檢討已逾十年,爰此,為使地方政府能即時因應地方發展與需求,以 及兼顧區內所有權人與居民之權益,本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之規定擬定 細部計畫。 第二節 計畫範圍 本計畫區位於臺東縣成功鎮之東北側,以成功鎮公所所在地為中心所形成 之市鎮計畫,計畫範圍東至新港溪為界,南至新港漁港區之濱海附近,西至三 民國小西側工業區附近,北至三民里一帶,面積約 166.94 公頃。 圖 一 1 計畫範圍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2 第三節 法令依據 本案係依下列法規,進行本次細部計畫之擬定。 一、 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規定,細部計畫書應表明「計畫地區及範圍、居 住密度及容納人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道路系統、地區性 之公共設施、其他」共七項事項及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 一。
體育場用地、公園用地為學校及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案
民國 77 年 1 月 變更成功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停車場用地 為機關用地及部分住宅區為停車場用地)案
民國 77 年 11 月
民國 83 年 6 月 變更成功都市計畫(部份公園用地、機關用地為漁港區) 案
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民國 88 年 1 月 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部分機關用
93 年 10
3 第二章 現行計畫概述 第一節 都市計畫辦理歷程 成功鎮自日治時期(大正 11 年,1922 年)便開始實施市區改正計畫,國 民政府來臺至今總共發布實施了三次通盤檢討案、兩次擴大暨修訂案與三次個 案變更。 表 二 1 歷次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時間表 都市計畫案名 發布實施時間 新港市區改正計畫 1922 年 4 月 (民國 11 年) 擴大暨修訂成功鎮都市計畫 民國 68 年 7 月 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民國 73 年 9 月 變更成功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道路用地、
地為住宅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案 民國
月 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機四用地指定用 途)案 民國 95 年 9 月 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民國 97 年 4 月 變更成功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 盤檢討)案 民國 99 年 1 月 資料來源:本計畫彙整 第二節 現行計畫概要 一、 計畫範圍與面積 依據《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範圍,東至新港溪為 界,南至新港漁港區之濱海附近,西至三民國小西側工業區附近,北至三民里 一帶。計畫面積約 166.94 公頃。
60.22 公頃。
(二) 住宅區(國宅用地) 配合原住民聚落統一需求劃設一處國宅用地,計畫面積 0.20 公頃。
(三) 商業區
保留現有市鎮中心區之商業模式及北側原有商業區 2 處,商業 區計畫面積合計 5.18 公頃。
工業區 劃設工業區 1 處,位於計畫區西側,計畫面積 6.97 公頃。
公頃。
4 二、 計畫年期與計畫人口 (一) 計畫年期:目標年為民國 110 年。 (二) 計畫人口:18,000 人。 三、 土地使用計畫 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面積約 105.45 公頃,約占總計畫面積 63.17 %,主要規劃 10 種土地使用分區,簡要分述如下。 (一) 住宅區 以現有集居地區為基礎,配合集居規模劃設 3 處住宅鄰里單元, 住宅區計畫面積合計為
(四)
(五) 港埠區 計畫區南側劃設港埠區 1 處,計畫面積 8.08
(六) 加油站專用區 共劃設加油站專用區 2 處,計畫面積合計 0.30 公頃。 (七) 電信專用區 共劃設加油站專用區 1 處,計畫面積合計 0.11 公頃。 (八) 農業區 都市發展用地外圍劃設為農業區,計畫面積 15.52 公頃。 (九) 老樹景觀保護區 為維護老樹景觀,劃設老樹景觀保護區 1 處,計畫面積 0.28 公頃。
1. 國小
共劃設國小用地 2 處,其中文小一為現有之三民國小,文小二 為現有之成功國小,計畫面積合計 4.96 公頃。
2. 國中
劃設國中用地 1 處,為現有之新港國中,計畫面積 2.56 公 頃。
3. 高中
劃設高中用地 2 處,文高二為現有之成功商業水產學校,計畫 面積合計 10.49 公頃。
(三) 公園用地
共劃設公園用地 2 處,計畫面積合計 5.24 公頃。
(四) 兒童遊樂場用地
共劃設兒童遊樂場用地 4 處,計畫面積合計 1.51 公頃。
0.54 公頃。
0.61 公頃。
0.24 公頃。
處,計畫面積合計 0.29 公頃。
5 (十) 保護區 計畫區北側丘陵地,地形變化較大,劃設為保護區,計畫面積 8.59 公頃。 四、 公共設施計畫 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61.49 公頃,約占總計畫面積 36.83 %,主要規劃 13 種土地使用分區,簡要分述如下。 (一) 機關用地 共劃設機關用地 13 處,計畫面積合計 6.77 公頃。 (二) 學校用地
(五) 市場用地 共劃設零售市場 3 處用地,計畫面積合計
(六) 停車場用地 劃設停車場用地 3 處,計畫面積合計
(七) 廣場用地 劃設廣場用地 1 處,計畫面積
(八)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劃設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2
劃設電力事業用地
0.31 公頃。
0.16 公頃。
0.38 公頃。
劃設醫院用地 1
0.17 公頃。
劃設污水處理場用地 1 處,計畫面積 1.17 公頃。
6 (九) 電力事業用地
1 處,計畫面積
(十) 自來水事業用地 劃設自來水事業用地 1 處,計畫面積
(十一) 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用地 劃設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用地 1 處,計畫面積
(十二) 醫院用地
處,計畫面積
(十三) 污水處理場用地
5.18 3.10
6.97 4.18
0.30 0.18
0.11 0.07
0.28 0.17
8.59 5.15
105.45 63.17
6.77 4.06
4.96 2.97
2.56 1.53
10.49 6.28
18.01 10.79
5.24 3.14
1.51 0.90
0.54 0.32
0.61 0.37
0.24 0.14
0.29
0.31
0.16
7 表 二 2 現行成功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面積明細表 項目 面積 (公頃) 占全區比例 (%) 土地使 用分區 住宅區 60.22 36.07 住宅區 ( 國宅用地 ) 0.20 0.12 商業區
工業區
港埠區 8.08 4.84 加油站專用區
電信專用區
農業區 15.52 9.30 老樹景觀保護區
保護區
小計
公共設 施用地 機關用地
學 校 用 地 國小用地
國中用地
高中用地
小計
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市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廣場用地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0.17 電 力 事業用地
0.19 自來水事業用地
0.10 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用地 0.38 0.23 醫院用地 0.17 0.10 污水處理 場 用地 1.17 0.70 道路用地 26.09 15.63 小計 61.49 36.83 總計 166.94 100.00 資料來源: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
1. 聯外道路 大同路、中山路(一 1 20 M)為本計畫區之主要聯外幹道臺 11 線, 南往臺東,北通花蓮。
2. 區內道路
20 公尺、 18.18 公尺及 12 公尺 等,主要擔負市鎮中心東西向及南北向連絡之重要道路。
1. 聯外道路 中山東路(二 6 15 M、三 1 14.55 M):為本計畫區南側向東北通 往三仙台之次要聯外道路。
北平街、三民路、富榮路(四 1 15 M、四 9 10 M):為本計畫區 北側向西北通往山上之次要聯外道路。
2. 區內道路 劃設次要區內道路,其計畫寬度分別為 15 公尺、 14.55 公尺、 12 公 尺、 10 公尺及 8 公尺等,主要為聯繫計畫區內各重要據點。 (三) 服務道路 計畫寬度分別為 10 公尺、 8 公尺、 6 公尺及 5 公尺等,位於計畫區南 北兩側,主要功能為為鄰里性出入道路。另為方便人行,酌設 4 公尺寬之人行 步道;於市鎮中心區劃設寬度 3.64 公尺之防火巷,俾利消防使用。
8 五、 道路系統計畫 (一) 主要道路
劃設主要區內道路,其計畫寬度分別為
(二) 次要道路
要計畫內容指 導,擬定本細部 計畫。
近,北至三民里
公頃。
9 第三章 上位及相關計畫 第一節 上位計畫 一、 上位計畫 本計畫上位計畫包含「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與「臺 東縣國土計畫(臺東縣政府,110.04)」,上位計畫之摘要內容與本計畫之關聯 性彙整如表所示。 表 三 1 上位計畫彙整表 類 型 計畫名稱 區位與面積 內容摘要 與本計畫關聯性 上 位 計 畫 變更成功 都市計畫 (第四次 通盤檢 討)案 成功都市計畫範 圍,東至新港溪 為界,南至新港 漁港區之濱海附 近,西至三民國 小西側工業區附
一帶,面積約 166.94
以變更成功都市計畫 (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內容為準。 為本計畫之最直 接上位計畫,本 計畫將依循其主
臺東縣 國土計畫 (臺東縣 政府, 110.04) 臺東縣全部行政 轄區(含蘭嶼、 綠島),陸域範 圍面積約 351,525 公頃。 以全縣聰明轉型思維模 式,利用計畫導引與因 地制宜思維將本縣未來 發展所需土地集中於城 鄉發展地區中,並界定 可發展區域與環境保護 保育地區,考量氣候變 遷、資源有限性以及防 災等因素,達「保育及 發展」並重之概念,在 空間發展計畫中將臺東 縣定位為「國際觀光, 宜居城市」,將全縣分 成五大發展分區及六條 空間發展軸。 1.本計畫位於五 大發展分區中的 海岸景觀休憩 區,及六大軸線 之海岸公路遊憩 軸 2.國土功能分區 土地使用指導: 農業發展區第五 類、海洋資源區 第一類之二、城 鄉發展區第一 類、城鄉發展區 第二類之二 資料來源:本計畫彙整
10 二、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關係 成功都市計畫區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範圍相同,並以下圖表說明土地使 用分區、交通系統、公共設施等劃分關係。 圖 三 1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範圍關係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一) 土地使用分區主細分離對照 表 三 2 土地使用分區主細分離對照表 使用分區項目 劃分類別 主要計畫 細部計畫 住宅區 V 住宅區(國宅用地) V 商業區 V 工業區 V 港埠區 V 加油站專用區 V 電信專用區 V 農業區 V 老樹景觀保護區 V 保護區 V 資料來源:本計畫彙整
二-2 18.18 V
二-3 18.18 V 民族路
二-4 18.18 V 中山路
二-5 18.18 V 五權路
二-7 20 V 東發路,公民路
四-4 12 V 五權路
三-2 14.55 V 民生路
三-3 14.55 V 新生路 10 V
三-4 14.55 V 民權路
三-5 14.55 V 光復路 三-6 14.55 V 太平路
三-7 14.55 V 成功路
三-8 14.55 V 五權路
四-1 15 V 三民路
四-2 12 V 開封街,長沙街
四-3 12 V 天津街 8
4 12 V 民富路
四-5 12 V 漢口街 10 V 吉林街
8 10
上海街
16 8 V 太平路 52 巷
21 12
22 10
2 10
民富路
吉林街
公民路
11 (二) 交通系統主細分離對照 表 三 3 交通系統主細分離對照表 道路層級 編號 寬度 (M) 劃分類別 主要備註 計畫 細部 計畫 聯外道路 一 1 20 V 大同路,中山路(臺 11 號省道) 二 6 15 V 中山東路(東 17 鄉道) 三 1 14.55 V 四 1 15 V 北平街,三民路(部分東 18 鄉道) 四 9 10 V 富榮路(東 18 鄉道) 區內 道路 主要 道路 二-1 18.18 V 中華路,依特殊性原則劃入
中正路
次要 道路
V 四-
四-
V
四-
四-
V
四-
V
一-
V
民安路
有恆路
民生路
東海路
長春街
12 道路層級 編號 寬度 (M) 劃分類別 主要備註 計畫 細部 計畫 出入 道路 三- 3 10 V 新生路 四- 6 6 V 四- 7 8 V 廣州街 四-10 6 V 富榮路 28 巷 四-11 6 V 四-12 6 V 四-13 6 V 三民路 1 巷 四-14 8 V 三民路 101 巷 四-15 8 V 太平路 52 巷 四-17 6 V 民恆路 四-18 6 V
四-19 6 V
四-20 10 V
四-22 5 V
四-23 8 V
四-24 8 V 人行步道 與防火巷 (人)一 4 V 中山巷 (人)二 4 V 民權巷 (人)三 4 V 未編號 10 V 未編號 12 V 未編號 8 V 未編號 8 以下 V (防)智 3.64 V 大智街 (防)仁 3.64 V 大仁街 (防)勇 3.64 V 大勇街 資料來源:本計畫彙整
水產試驗所
軍事單位
區域型服務設施
區域型服務設施
機十六 法院成功分院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機十七 海巡署成功分隊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機十八 成功地政事務所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三民國小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成功國小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13 (三) 公共設施主細分離對照 表 三 4 公共設施用地主細分離對照表 項目 編號 現況使用 (位置) 劃分類別 主要備註 計畫 細部 計畫 機關 用地 機一 成功警察分局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機四 臺東縣消防局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機五 成功鎮公所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機六 省水產試驗所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機八 氣象局測候站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機九 電信局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機十 警政單位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機十一 電信局、郵局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機十二 消防單位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機十三 衛生所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機十四
V
機十五
V
學校 用地 文小一
文小二
文中 新港國中
文高一 機一西北側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文高二 成功商水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公園 用地 公一 成功鎮海濱公園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公三 成功鎮立圖書館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兒童 遊樂 場用 地 兒一 計畫區東側 V 鄰里型服務設施 兒二 計畫區東端,停一東 側 V 鄰里型服務設施 兒三 計畫區西端,工業區 北側 V 鄰里型服務設施 兒四 計畫區東南側 V 鄰里型服務設施 市場 用地 市一 成功鎮第一公有零售 市場 V 鄰里型服務設施 市二 文小一東北側 V 鄰里型服務設施 市三 三民里第二零售市場 V 鄰里型服務設施
14 項目 編號 現況使用 (位置) 劃分類別 主要備註 計畫 細部 計畫 停車 場用 地 停一 成功停車場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停二 成功鎮清潔隊 V 鄰里型服務設施 停三 機四西側 V 鄰里型服務設施 停四 文小一東北側 V 鄰里型服務設施 廣場 用地 廣 污水處理場用地北側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廣場 兼停 車場 用地 廣(停)一 一 1 和一 4 號 道路交叉處 V 鄰里型服務設施 廣(停)二 文高二西北側 V 鄰里型服務設施 電力 事業 用地 電力 臺灣電力公司 成功服務所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自來 水事 業用 地 自 臺灣自來水公司 成功營運所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老人 文康 中心 用地 老 計畫區東側, 停一南側 V 鄰里型服務設施 醫療 用地 醫 臺東醫院成功分院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污水 處理 場用 地 污 計畫區南側 V 區域型服務設施 資料來源:本計畫彙整 第二節 相關計畫 本計畫相關計畫包含「東部海岸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計畫(交通部觀 光局東管處,94.08)」與「變更三仙台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臺東縣政府,95.06)」,「海岸新生之漁港疏濬及多空能漁港開發規劃(行 政院農委會漁業署,98.06)」,「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內政部營建署,
態旅遊與人文史蹟
成功港之優勢發展
的觀光港市型市 鎮,扮演海上活動
之重要轉運中心;
並結合成功市區資
源,轉移並降低三 仙台的開發壓力, 增加本地區遊憩機 會。
15 106.02)」與「臺東縣二級海岸防護計畫(臺東縣政府,110.03)」。相關計 畫之摘要內容與本計畫之關聯性彙整如表所示。 表 三 5 相關計畫彙整表 類型 計畫名稱 區位與面積 內容摘要 與本計畫關聯性 相關 計畫 東部海岸風 景特定區觀 光整體發展 計畫(交通 部觀光局東 管處, 94.08) 東部海岸 (臺東、花 蓮沿岸,海 岸山脈東 側) 以「生態、人文旅 遊」為主要觀光發 展的型態,維護東 部海岸整體自然景 觀與人文資源,提 供國人優良的旅遊 環境,塑造國際級 的觀光特色,並加 強觀光發展與地方 產業、地方社區之 結合,增進地方收 益。 本地區屬成功三仙 台系統,以城鎮觀 光及海域遊憩為發 展主軸,並輔以生
導覽,成功鎮利用
以漁業產業為主題
變更三仙台 風景特定區 計畫(第二 次通盤檢 討) (臺東縣政 府,95.06) 位於成功鎮 東北方約 3 公里處,範 圍南起基 翬、北至白 守蓮、西起 高臺產業道 路及高臺部 落、東至太 平洋、包括 三仙台本島 及其周邊沿 海,計畫面 積約 332.81 公 頃 三仙台風景特定區 計畫係配合臺灣東 部區域計畫,為發 展成為區域性觀光 遊憩地區,提供全 國或區域民眾觀光 旅遊場所而制定。 土地使用以保育重 於開發為原則,故 計畫區除原計畫既 有之遊樂區、旅館 區及必要設施用地 外,不再新增提供 開發之用地項目。 三仙台為東海岸之 國際觀光重要景 點,位於成功都市 計畫地區之東北側 約 3 公里處,故結 合三仙台風景特定 區自然觀光資源與 成功市區生活機能 與在地產業,發展 食宿、育樂兼具的 觀光遊憩系統。
16 類型 計畫名稱 區位與面積 內容摘要 與本計畫關聯性 海岸新生之 漁港疏濬及 多空能漁港 開發規劃 (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 署,98.06) 新港漁港 港區全區 依據國內各漁港多 元化使用現況與需 求外,檢討國內各 漁港多元化使用之 可行性,擬定多元 化使用計畫,作為 政府建設之參考。 並根據設施完善程 度、土地利用情形 與漁業活動情形、 周圍景點分布與交 通路網便捷性等因 素,篩選對象漁港 作個別分析與規 劃。 本計畫之規劃建議 將港埠區分為東、 西兩側港區,西側 港區維持原傳統漁 業使用,東側港區 除供傳統漁業使用 外,部分作為多功 能使用(賞鯨、海 釣等娛樂漁業), 搭配鄰近具生態教 育功能,並建構沿 海岸自行車觀光系 統。 整體海岸管 理計畫(內 政部營建 署, 106.02) 依海岸管理 法第 2 條與 第 8 條定義 之海岸地區 爲落實維繫自然系 統、確保自然海岸 零損失、因應氣候 變遷、防治海岸災 害與環境破壞、保 護與復育海岸資 源、推動海岸整合 管理方式,以促進 海岸地區之社會、 經濟及環境之永續 發展,以保護、防 護、利用及管理海 岸地區土地。 依照海岸管理法第 11 條與海岸管理法 施行細則第 9 條規 定,訂定土地使用 管制要點與都市設 計準則,以規範重 要海岸景觀區的土 地使用配置、建築 物及設施高度與其 他景觀要素。 臺東縣二級 海岸防護計 畫(臺東縣 政府, 110.03) 依海岸管理 法與整體海 岸計畫訂定 之防護範圍 臺東縣二級海岸防 護區內之主要災害 型態為中潛勢海岸 侵蝕,透過規劃評 估及潛勢分析、災 害潛勢範圍及防護 標的劃設與緩衝區 防護區北段涉及成 功都市計畫範圍之 部分海岸線,港埠 區則全數劃入計畫 範圍之陸域緩衝 區,災害防治區內 之既有設施或計畫 回歸目的事業主管
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
118.54 %,且歷年人口呈遞減趨 勢,除必要調整外,不宜增加住宅供給量,故宜維持原計畫。
17 類型 計畫名稱 區位與面積 內容摘要 與本計畫關聯性 土地利用檢討調 適,由「抑制災害 發生」轉變為「強 化防護設施功能, 並配合暴潮水位以 下之陸域土地利用 調適,適度承擔災 害風險」。 法令辦理,針對海 岸侵蝕潛勢,納為 海岸災害風險及因 應之重要資訊,並 自行於規劃設計時 妥予評估考量。 資料來源:本計畫彙整 第四章 發展現況檢討 第一節 土地使用現況 一、 土地使用分區 (一) 住宅區 原計畫面積為 60.66 公頃,除舊市區之發展趨近飽和外,北側及其餘住宅 區開闢率較低。依檢討辦法規定,住宅區應依據未來 25
求預估數計算,計畫區內住宅供給率約為
(二) 住宅區(國宅用地) 原計畫面積為 0.25 公頃,現況未開闢使用,其為配合原住民聚落統一需 求所劃設,因尚未有完整之開發計畫,故宜維持原計畫。 (三) 商業區 原計畫面積為 5.17 公頃,舊市區內之商業區多已發展為沿街商業帶,但 仍有部份作住宅使用。依檢討辦法規定,本計畫之商業區面積不得超過 8.10 公頃,且現有商業區尚有部分區域未作商業使用,故宜維持原計畫。 (四) 工業區 原計畫面積為 6.93 公頃,現以製造業、砂石業、加油站及農業使用為 主。依檢討辦法規定,工業區應按實際需要檢討,惟現仍有大部分面積未作工 業使用,故宜維持原計畫。
原計畫面積為
公頃,除部分為農舍外,其餘多為旱作雜糧及林業使 用。依檢討辦法規定,農業區應視農業發展及生產環境需要檢討,為維持農業 區發展及生產環境需要,故宜維持原計畫。
原計畫面積為
公頃,現多為雜林、旱作等使用。依檢討辦法規定, 保護區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現行都市發展用地並無調整需求,故宜維持原計 畫。
自然資源,故宜維持原計畫。
(八) 港埠區
原計畫面積為 8.69 公頃,現以新港漁港碼頭設施使用為主。依檢討辦法 規定,港埠區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為符合新港漁港未來發展與配合海岸新生之 漁港疏浚及多功能漁港開發規劃內容指導,故本次檢討宜變更為港埠區(漁 業)及港埠區(遊憩)。
(九) 電信專用區
原計畫面積為 0.12 公頃,現為中華電信事業用地使用。依檢討辦法規 定,電信專用區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現況已為中華電信事業用地使用,故宜維 持原計畫。
18 (五) 農業區
15.72
(六) 保護區
8.22
(七) 老樹景觀保護區 原計畫面積為 0.28 公頃,現為老樹(麵包樹)景觀及住宅民房等設施。 依檢討辦法規定,老樹景觀保護區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為維護老樹景觀,保護
19 圖 四 1 土地使用現況示意圖 資料來源:國土規劃地理資訊系統
(二) 主要道路
劃設主要區內道路,其計畫寬度分別為 20 公尺、 18.18 公尺及 12 公尺 等,主要擔負市鎮中心東西向及南北向連絡之重要道路。
中華路(二- 1 18.18 M),兩側多為商業區。
中正路(二- 2 18.18 M),兩側為住宅區與商業區。
民族路(二- 3 18.18 M),兩側多為商業區。
中山路(二- 4 18.18 M),兩側多為商業區。
五權路(二- 5 18.18 M、四- 4 12 M),兩側多為住宅區,南至 成功漁港。
7 20 M),為工業區東側 U 型道路。
20 第二節 交通運輸現況 一、 道路系統及開闢現況 本計畫道路系統分為聯外道路、區內道路已及服務道路,區內道路可依其 路寬分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出入道路產業結構 (一) 聯外道路 大同路、中山路(一- 1 20 M):臺十一號省道,為本計畫區之主要聯 外幹道,南往臺東,北通花蓮。 中山東路(二- 6 15 M、三- 1 14.55 M):東 17 鄉道,為本計 畫區南側向東北通往三仙台之聯外道路。 北平街、三民路、富榮路(四- 1 15 M、四- 9 10 M):東 18 鄉 道,為本計畫區南側向西北通往山上之聯外道路。
東發路、公民路(二-
(三) 次要道路 劃設次要區內道路,其計畫寬度分別為 15 公尺、 14.55 公尺、 12 公 尺、 10 公尺及 8 公尺等,主要為聯繫計畫區內各重要據點。 三民路(四- 1 15 M)。 民生路(三- 2 15 M)。 新生路(三- 3 14.55 M、三- 3 10 M)。 民權路(三- 4 14.55 M)。 光復路(三- 5 14.55 M)。 太平路(三- 6 14.55 M)。 成功路(三- 7 14.55 M)。 五權路(三- 8 14.55 M)。 開封街、三民路(四- 2 12 M)。 天津街(四- 3 12 M)。
21 民富路(四- 4 12 M)。 漢口街、吉林街(四- 5 12 M)。 上海街(四- 8 10 M)。 太平街 52 巷(四- 16 8 M)。 民富路(四- 21 10 M)。 吉林街(四- 22 10 M)。 (四) 出入道路 計畫寬度分別為 10 公尺、 8 公尺、 6 公尺及 5 公尺等,位於計畫區南 北兩側,主要功能為為鄰里性出入道路。另為方便人行,酌設 4 公尺寬之人行 步道;於市鎮中心區劃設寬度 3.64 公尺之防火巷,俾利消防使用。 圖 四 2 計畫範圍道路層級示意圖 資料來源: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 表 四 1 計畫道路編號綜整表 道路層級 編號 起訖點 寬度 (M) 長度 (M) 備註 聯外道路 一 1 計畫區界之東北向與西南向 20 1,880 大同路, 中山路(臺 11 號省道) 二 6 忠仁一號橋與民富路間 15 370 中山東路(東 17 鄉道) 三 1 民富路與民生路間 14.55 790
次要 道路
二-
11 線間 18.18 400 中山路
民富路與臺 11 線間 18.18 480 五權路
二-7 工業區東側 U 型道路 20 650 東發路,公民路
四-4 民富路製成功漁港間 12 220 五權路
三-2 太平路與四- 20 道路間 14.55 670 民生路
三-3 太平路與民族路間 14.55 510 新生路 民族路與上海街間 10 240
三-4 中山東路與新生路間 14.55 350 民權路
三-5 五權路與臺 11 線間 14.55 650 光復路
三-6 民富路與臺 11 線間 14.55 670 太平路
三-7 中山東路與民生路間 14.55 180 成功路
三-8 中華路與民富路道路間 14.55 130 五權路
四-1 臺 11 線與富榮路間 15 150 三民路
四-2 漢口街與三民路間 12 1,180 開封街,長沙街
臺 11 線與吉林街間 12 250 天津街 新生路與臺 11 線間 8 80
15 與成功漁港間 12 760 民富路
12 370 漢口街
10 415 吉林街
10 410 上海街
8 120 太平路
22 道路層級 編號 起訖點 寬度 (M) 長度 (M) 備註 四 1 臺 11 線與三民國小間 15 1,100 北平街, 三民路(部分東 18 鄉道) 四 9 三民路與吉林路交叉口間 10 200 富榮路(東 18 鄉道) 區內 道路 主要 道路 二-1 太平路與機(一)間 18.18 750 中華路 二-2 太平路與民族路間 18.18 530 中正路 二-3 中山東路與新生路間 18.18 340 民族路 二-4 中山東路與臺
5
四-3
四-4 四-
四-5 新生路與三民路間
三民路與天津街間
四-8 新生路與吉林街間
四-16 四- 4 與太平路交叉口間
52 巷 四-21 五權路與光復路間 12 100 民富路 四-22 上海街與富榮路間 10 100 吉林街 出入 道路 一- 2 中華路與民生路交叉口間 10 760 公民路 三- 3 上海街與中華路間 10 180 新生路 四- 6 三民路與天津街間 6 450 瀋陽街 四- 7 機(七)與三民路間 8 180 廣州街 四-10 吉林街與富榮路間 6 290 富榮路 228 巷 四-11 四- 14 與吉林街交叉口間 6 370
人行步道 與防火巷
10 80 民生路
5 40 東海路
臺 11 線間 8 600 長春街
24 四- 14 與吉林街間 8 80
(人)
(人)
港口與中山東路間 4 30 中山巷
港口與中山東路間 4 30 民權巷 (人)
成功國小北側 4 130
未編號 老樹景觀保護區側人行步道 10 135
未編號 住宅區內 12 60
未編號 住宅區內 8 470 未編號 住宅區內 8 以下 160 (防)
中華路與中山路間防火巷 3.64 610 大智街
3.64 497 大仁街
3.64 470 大勇街
23 道路層級 編號 起訖點 寬度 (M) 長度 (M) 備註 四-12 吉林街與四- 11 間 6 130 四-13 三民路與富榮路間 6 200 三民路 1 巷 四-14 三民路與吉林街間 8 80 三民路 101 巷 四-15 四- 4 與四- 16 交叉口間 8 270 太平路 52 巷 四-17 四- 4 與港口路間 6 400 民恆路 四-18 太平路與港口間 6 280 民安路 四-19 太平路與港口間 6 280 有恆路 四-20 中華路與民生路間
四-22 中山東路與民生路交叉口間
四-23 天津街與瀋陽街間及三民路與
四-
一
二
三
智
(防) 仁 民生路與中華路間防火巷
(防) 勇 中正路與民生路間防火巷
資料來源: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 (五) 道路使用現況 計畫範圍內現況多數計畫道路皆已完成開闢,僅計畫區西側中山東路、民 生路、東發路與公民路未完全開闢,中山東路與民生路計畫寬度為 14.55 公 尺,現況約為 5 公尺;東發路與公民路計畫寬度為 20 公尺,現況約為 12 14 公尺。
24 圖 四 3 計畫道路開闢現況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二、 大眾運輸系統現況 臺東縣公路公車(鼎東客運):行經本計畫區之公路公車路線包含 8101 、 8102 、 8103 、 8105 、 8107 、 8119 、 8120 、 8125 、 8181 、 1145 等 10 條路線,以及 1 條海岸線郵輪式觀光公車 8101A (臺灣好行東部海岸 線),共計 11 條公路公車路線。可通達臺東轉運站、花蓮新站、及鄰近之泰源 鄉、東河鄉、長濱鄉等地區之接駁服務。 表 四 2 計畫區內公車路線班次資訊綜整表 路線 起訖站(起 迄) 去程 班次 回程 班次 備註 8101A 臺東 三仙台 臺東 1 無 海岸線郵輪式觀光公車, 僅去程停靠 8101 臺東 靜浦 2 4 8102 臺東 靜浦 4 6 經中華大橋 8103 臺東 成功 6 4 8105 成功 靜埔 8 4 8107 成功 泰源 2 3
、8102、8103、8107、8119
8103
8120
8101
8101
8101
8101
8102
8102
8102
8102
8120
8107
8103
8103
8103
8103
8125
8119
8107
8107
8107
8105
8181
8120
8119
8119
8119
8107
1145
8125
8125
8120
8120
8120
8119
25 路線 起訖站(起 迄) 去程 班次 回程 班次 備註 8119 臺東轉運站 成功 花蓮新站 1 1 8120 臺東 成功 3 3 經中華大橋 8125 成功 東河 1 1 學生專車,學生放假日停 駛 8181 成功 寧埔 玉里 3 3 1145 成功 花蓮 5 5 資料來源:鼎東客運,本計畫彙整 表 四 3 計畫區內公車站牌與對應路線綜整表 站牌編號 站牌名稱 路線 1 三民國小 8101
、
、
2 測候所 8101、8102、
、
、
、
、
3 成功前站
、
、
、
、
、
4 成功分院
、
、
、
、
、
5 成功市場
、
、
、
、
、
6 成功總站 8101A、
、
、
、
、
、
、
、
、
、
、 資料來源:鼎東客運,本計畫彙整 圖 四 4 公車站牌與路線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公頃。開闢率為
公頃,開闢率為 72.03 %。
2 處,計畫面積 4.96 公頃,開闢率 80.58 %:文小一為現有 之三民國小,計畫面積為 2.58 公頃,開闢率 85.37 %、文小二為現有之成功 國小,計畫面積為 2.62 公頃,開闢率 76.31 %
文中用地 1 處,為現有之新港國中,面積 2.57 公頃,開闢率 100 %。
文高用地 2 處,計畫面積 10.38 公頃,開闢率 60.99 %:文高一為高中 預定地,計畫面積 4.05 公頃,尚未開闢使用,文高二為現有之成功商業水產 職業學校,面積 6.33 公頃,開闢率 100 %。
5.18 公頃,開闢率 100 %。
26 第三節 公共設施現況 一、 公共設施用地開闢現況 成功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開闢率 83.56 %。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包含 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 醫院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等。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取得情形及使用現況分析 詳表四 4 。 (一) 機關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機關用地 13 處,計畫面積 6.29
100%。 (二) 學校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學校用地 5 處,計畫面積 17.93
文小用地
(三) 公園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公園用地 2 處,計畫面積
(四) 兒童遊樂場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兒童遊樂場用地 4 處,計畫面積 1.51 公頃,開闢率 30.87 %。兒一與兒三尚未開闢,兒二與兒四已完全開闢。 (五) 市場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零售市場用地 2 處,計畫面積合計 0.46 公頃,開闢率 100 %。 (六) 停車場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停車場用地 4 處,計畫面積合計 0.68 公頃,開闢率 58.77 %,其中停二現況為成功鎮公所清潔隊,停三現況為臺東縣政府海岸線區社會 福利服務中心,停四尚未開闢。 (七) 廣場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廣場用地 1 處,計畫面積 0.23 公頃,尚未開闢。
2
0.28 公頃,開闢率 71.41 %。
1
0.30 公頃,開闢率 100 %。
1
0.11 公頃,開闢率 100 %。
現行計畫劃設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用地 1 處,計畫面積 0.38 公頃,開闢率 100 %。
(十二) 醫院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醫院用地
27 (八)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處,計畫面積合計
(九) 電力事業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電力事業用地
處,計畫面積
(十) 自來水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自來水事業用地
處,計畫面積
(十一) 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用地
1 處,計畫面積 0.16 公頃,開闢率 100 %,為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成功分院。 (十三) 污水處理場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污水處理場用地 1 處,計畫面積 1.12 公頃,尚未開闢。 圖 四 5 公共設施用地位置示意圖 資料來源: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本計畫繪製
28 圖 四 6 公共設施開闢率示意圖 資料來源: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本計畫繪製 表 四 4 公共設施開闢情形綜整表 項目 編號 計畫面積 (公頃) 已開闢面積 (公頃) 開闢率 (%) 備註 機關用地 機一 1.04 1.04 100.00 臺東縣政府警察局 成功分局 機四 0.23 0.23 100.00 臺東縣政府消防局 成功大隊 機五 0.12 0.12 100.00 成功鎮民代表會 機六 0.23 0.23 100.00 水產試驗所 機八 0.66 0.66 100.00 成功氣象站 機十 0.03 0.03 100.00 成功戶政事務所 機十二 0.07 0.07 100.00 消防單位 機十三 0.06 0.06 100.00 成功衛生所 機十四 1.89 1.89 100.00 水產試驗所 機十五 0.25 0.25 100.00 海巡署新港漁港 安檢所 機十六 0.56 0.56 100.00 成功鎮公所
0.72 100.00
0.41 100.00
6.29 100.00
2.34 2.00 85.37
文小二 2.62 2.00 76.31
文中 2.58 2.58 100.00
文高一 4.05 0.00 0.00 高中預定地 文高二 6.34 6.34 100.00 成功商水
合計 17.93 12.91 72.03 公園用地 公一 4.50 4.50 100.00 公三 0.68 0.68 100.00 合計 5.18 5.18 100.00
兒童遊樂
場用地
兒一 0.86 0.00 0.00 兒二 0.29 0.29 100.00 兒三 0.19 0.00 0.00 兒四 0.18 0.18 100.00
合計 1.51 0.47 30.87 市場用地 市一 0.24 0.24 100.00 市三 0.22 0.21 100.00 合計 0.46 0.46 100
停車場 用地
停一 0.40 0.40 100.00 停二 0.11 0.11 100.00 現況為成功鎮公所 清潔隊使用。 停三 0.09 0.09 100.00 現況為臺東縣政府 海岸線區社會福利 服務中心。
停四 0.08 0.40 58.77 合計 0.68 0.60 88.64
29 項目 編號 計畫面積 (公頃) 已開闢面積 (公頃) 開闢率 (%) 備註 機十七 0.72 廣場用地 廣 0.23 0.00 0.00
海巡署成功分隊 機十八 0.41
成功地政事務所 合計 6.29
學校用地 文小一
三民國小
成功國小
新港國中
場用地
0.30 100.00
0.11 100.00
0.38 0.38 100.00
0.16 0.16 100.00
1.12 0.00 0.00
23.60 90.32
30 項目 編號 計畫面積 (公頃) 已開闢面積 (公頃) 開闢率 (%) 備註 廣場兼停 車場用地 廣 (停) 一 0.15 0.15 100.00 廣 (停) 二 0.13 0.05 37.11 合計 0.28 0.20 71.41 電力事業 用地 電力 0.30
自來水 事業用地 自 0.11
老人文康 中心用地 老
醫院用地 醫
衛生福利部 臺東醫院成功分院 污水處理
污
道路用地 25.99
總計 60.62 50.46 83.23 資料來源: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本計畫彙整
1 座 天然氣的部分。
(三) 環保設施
縣內計有 4 座發電廠,包括國營發電廠 3 座:東興水力發電廠、綠島火 力發電廠、蘭嶼火力發電廠;以及民營之卑南上圳水力發電廠 1 座 天然氣的部分。
(四) 學校設施 臺東縣 109 年學校數量共 237 所,包含 115 所幼兒園、88 所國民小 學、 21 所國民中學、 11 所高級中等學校、 1 所大學及 1 所專科學校,本 計畫區範圍內,共有 3 所幼兒園( 2 所公立, 1 所準公立)、 2 所國民小 學、 1 所國民中學、 1 所高級中等學校。與 105 年 239 所做比較,五年內
31 二、 公共設施設備盤點 以下分別就自來水設施、能源設施、環保設施、學校設施、醫療設施及社 福設施說明公共設施使用現況。 (一) 自來水設施 根據臺東縣政府主計處民國 109 年統計年報,臺東縣平均自來水供應普及 率為 83.63 %,成功鎮自來水供應普及率為 78.28 %,略低於臺東縣平均, 顯示成功鎮自來水供應尚有改善空間。 (二) 能源設施 縣內計有 4 座發電廠,包括國營發電廠 3 座:東興水力發電廠、綠島火 力發電廠、蘭嶼火力發電廠;以及民營之卑南上圳水力發電廠
學校數量並無顯著減少,但學生數量呈現顯著下降,主要原因為近年少子化之 人口結構趨勢,因此可能面臨學校數量多但招生不足須併校或關閉之情形。 (五) 醫療設施 根據臺東縣政府主計處民國 109 年統計年報,臺東縣醫療院所家數合計 165 間,病床數 1519 床。主要資源集中於臺東市,醫療院所 105 所,病床數 1315 床,其次是關山鎮,第三則是成功鎮,醫療院所 9 所(醫院 1 所、衛生 所 1 所、診所 7 所),病床數(43 床),皆位於計畫範圍內。 (六) 社會福利 本縣老人福利機構 13 家,收容人數 656 人,老人福利服務(文康)中心 27 家;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機構 4 家,收容人數 109 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 家,收容人數 162 人。
相關漁業生產設施,故劃 設為專供漁業生產之港埠
為避免影響漁業生產 空間,僅提供有限度之觀
優勢,為提升產業持續發
32 第五章 檢討變更事項 本次變更依據發展現況與檢討分析、檢討變更原則及分離擬定原則指導, 變更內容明細詳表五 1 、變更位置示意圖詳圖五 1 、各變更案之內容示意 圖詳圖五 2 。 表 五 1 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 號 變更 位置 變更內容 變更理由 原計畫備註 (公頃) 新計畫 (公頃) 1 調整計 畫年期 民國 110 年 民國 125 年 配合臺東縣國土計畫調整 計畫年期,以符實際。 2 新港漁 港西側 港埠區 (8.69) 港埠區 (漁業) (4.52) 為提供船舶停靠、卸貨與
區,
光遊憩相關商業使用。 新港漁 港東側 港埠區 (遊憩) (4.17) 考量新港漁港為地區漁業
展並推動產業與觀光結 合。 3 修訂土 地使用 分區管 制要點 已訂定 修訂 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予 以修訂,以符實際。 詳第六章 「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要 點」乙節 4 增訂都 市設計 準 則 未訂定 增訂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 行細則第35條及海岸管理 法第11條,予以訂定都市 設計準則,以維護地區發 展風貌。 詳第六章 「都市設計 準則」乙節 資料來源:本計畫彙整
33 圖 五 1 變更位置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34 圖 五 2 變 2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表 五 2 本次檢討變更前後面積對照表 項目 原計畫 面積 (公頃) 變 2 案 (公頃) 本次變 更面積 (公頃) 變更後計畫 面積 (公頃) 比例 (%)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住宅區 60.66 60.66 36.33 住宅區(國宅用地) 0.25 0.25 0.15 商業區 5.17 5.17 3.10 工業區 6.93 6.93 4.15 港埠區 8.69 8.69 8.69 0.00 0.00 港埠區(漁業) 0.00 +4.52 +4.52 4.52 2.71 港埠區(遊憩) 0.00 +4.17 +4.17 4.17 2.50 加油站專用區 0.31 0.31 0.19 電信專用區 0.12 0.12 0.07 農業區 15.72 15.72 9.41 老樹景觀保護區 0.28 0.28 0.17 保護區 8.22 8.22 4.92 小計 106.35 106.35 63.69 公 共 設 機關用地 6.29 6.29 3.77 學 校 國小用地 4.96 4.96 2.97 國中用地 2.58 2.58 1.55
0.41
0.23 0.23 0.14
0.28 0.28 0.17
0.30 0.30 0.18
0.11 0.11 0.07 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用 地 0.38 0.38 0.23 醫院用地 0.15 0.15 0.09 污水處理場用地 1.12 1.12 0.67 道路用地 25.99 25.99 15.57 小計 60.62 60.62 36.31
35 項目 原計畫 面積 (公頃) 變 2 案 (公頃) 本次變 更面積 (公頃) 變更後計畫 面積 (公頃) 比例 (%) 施 用 地 用 地 高中用地 10.39 10.39 6.22 小計 17.93 17.93 10.74 公園用地 5.18 5.18 3.10 兒童遊樂場用地 1.51 1.51 0.90 市場用地 0.46 0.46 0.28 停車場用地 0.68 0.68
廣場用地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電力事業用地
自來水事業用地
總計 166.97 166.97 100.00 註:1.原「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因部分面積欠缺,故以全國土地使用分 區資料查詢系統內容為主。 2.實際面積需按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資料來源:本計畫彙整
36 第六章 實質發展計畫 第一節 計畫範圍與面積 一、 計畫範圍 本計畫東至新港溪為界,南至新港漁港區之濱海附近,西至三民國小西側 工業區附近,北至三民里一帶。計畫面積共約 166.97 公頃。 第二節 計畫年期 一、 計畫年期 配合上位計畫「臺東縣國土計畫」,修訂為民國 125 年。 第三節 計畫人口與容納人口 一、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18,000 人,居住密度約每公頃 275 人。 二、 容納人口 計畫容納人口為 26,018 人。 第四節 土地使用計畫 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面積約 106.35 公頃,約占總計畫面積 63.59 %,主 要規劃 10 種土地使用分區,簡要分述如下。 一、 住宅區 檢討後住宅區面積不變,總面積約為 60.66 公頃,占全區面積 36.33 %。 二、 住宅區(國宅用地) 檢討後住宅區(國宅用地)面積不變,總面積約為 0.25 公頃,占全區面 積 0.15 %。 三、 商業區 檢討後商業區面積不變,總面積約為 5.17 公頃,占全區面積 3.10 %。
公頃,占全區面積 2.50 %。
0.31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0.19 %。
0.12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0.07 %。
37 四、 工業區 檢討後工業區面積不變,總面積約為 6.93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4.15 %。 五、 港埠區(漁業) 檢討後變更港埠區為港埠區(漁業),為專供漁業生產之港埠區,提供船舶 停靠、卸貨與相關漁業生產設施;並提供有限度之相關服務性商業使用,如餐 廳、零售等,避免影響生產空間;總面積約 4.52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2.71 %。 六、 港埠區(遊憩) 檢討後變更港埠區為港埠區(遊憩),為提供觀光遊憩之港埠區,總面積約 4.17
七、 加油站專用區 檢討後加油站專用區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八、 電信專用區 檢討後電信專用區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九、 農業區 檢討後農業區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15.72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9.41 %。 十、 老樹景觀保護區 檢討後老樹景觀保護區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0.28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0.17 %。 十一、 保護區 檢討後保護區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8.22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4.92 %。 表 六 1 檢討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明細表 土地使用分區項目 面積 (公頃) 佔全區比例 (%) 備註 住宅區 60.66 36.33 住宅區(國宅用地) 0.25 0.15
38 土地使用分區項目 面積 (公頃) 佔全區比例 (%) 備註 商業區 5.17 3.10 工業區 6.93 4.15 港埠區(漁業) 4.52 2.71 細計變 2 案。港埠區(遊憩) 4.17 2.50 加油站專用區 0.31 0.19 電信專用區 0.12 0.07 農業區 15.72 9.41 老樹景觀保護區 0.28 0.17 保護區 8.22 4.92 總計 106.35 63.69 註:1.原「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因部分面積欠缺,故以全國土地使用 分區資料查詢系統內容為主。 2.實際面積需按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資料來源:本計畫彙整
39 圖 六 1 成功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第五節 交通系統計畫 一、 主要計畫道路 大同路、中山路(一- 1 20 M):臺十一號省道,為本計畫區之主要聯 外幹道,南往臺東,北通花蓮。 中山東路(二- 6 15 M、三- 1 14.55 M):東 17 鄉道,為本計 畫區南側向東北通往三仙台之聯外道路。 北平街、三民路、富榮路(四- 1 15 M、四- 9 10 M):東 18 鄉 道,為本計畫區南側向西北通往山上之聯外道路。
計畫區界之東北向與西南向 臺十一號省道
太平路與民族路間 中正路
中山東路與新生路間 民族路
4 18.18 400 中山東路與臺十一號省道間 中山路
5 18.18 480 民富路與臺十一號省道間 五權路
7 20 650 工業區東側 U 型道路 東發路、公民路
4 12 220 五權路左側至成功漁港 五權路
6 15 370 忠仁一號橋與民富路間 中山東路
40 中正路(二- 2 18.18 M),兩側為住宅區與商業區。 民族路(二- 3 18.18 M),兩側多為商業區。 中山路(二- 4 18.18 M),兩側多為商業區。 五權路(二- 5 18.18 M、四- 4 12 M),兩側多為住宅區,南至 成功漁港。 東發路、公民路(二- 7 20 M),為工業區東側 U 型道路。 二、 細部計畫道路 中華路(二- 1 18.18 M),兩側多為商業區、光復路(三- 5 14.55 M)以及計畫寬度分別為 15 公尺、 14.55 公尺、 12 公尺、 10 公尺及 8 公尺之次要道路,主要為聯繫計畫區內各重要據點;以及 10 公尺以下 出入道路與既成巷道、人行步道與防火巷。 表 六 2 檢討後主要計畫道路明細表 編號 寬度 (M) 長度 (M) 起訖點 備註 一-1 20 1880
二-2 18.18 530
二-3 18.18 340
二-
二-
二-
四-
二-
三-1 14.55 790 民富路與民生路間 中山東路 四-1 15 1100 臺十一號省道與三民國小間 北平街、三民路 四-9 10 200 三民路與吉林路交叉口間 富榮路 資料來源:本計畫彙整 表 六 3 檢討後細部計畫道路明細表 編號 寬度 (M) 長度 (M) 起訖點 備註 二-1 18.18 750 太平路與機(一)間 中華路 三-2 14.55 670 太平路與四- 20 道路間 民生路 三-3 14.55 510 太平路與民族路間 新生路 10 240 民族路與上海街間 三-4 14.55 350 中山東路與新生路間 民權路 三-5 14.55 650 五權路與臺 11 線間 光復路 三-6 14.55 670 民富路與臺 11 線間 太平路
漢口街 10 415 三民路與天津街間 吉林街
410 新生路與吉林街間
四-16 8 120 民富路與太平路交叉口間 太平路 52 巷
四-21 12 100 五權路與光復路間 民富路
四-22 10 100 上海街與富榮路間 吉林街
一- 2 10 760 中華路與民生路交叉口間 公民路
三- 3 10 180 上海街與中華路間 新生路
四- 6 6 450 三民路與天津街間 瀋陽街
四- 7 8 180 機(七)與三民路間 廣州街
四-10 6 290 吉林街與富榮路間 富榮路 28 巷
四-11 6 370 三民路 101 巷與吉林街交叉口間
四-12 6 130 吉林街與四- 11 間
四-13 6 200 三民路與富榮路間
四-14 8 80 三民路與吉林街間
四-15 8 270 民富路與太平路 52 巷交叉口間 三民路 1 巷
四-17 6 400 民富路與港口路間 三民路 101 巷
四-18 6 280 太平路與港口間 太平路 52 巷
四-19 6 280 太平路與港口間
41 編號 寬度 (M) 長度 (M) 起訖點 備註 三-7 14.55 180 中山東路與民生路間 成功路 三-8 14.55 130 中華路與民富路道路間 五權路 四-1 15 150 臺 11 線與富榮路間 三民路 四-2 12 1,180 漢口街與三民路間 開封街,長沙街 四-3 12 250 臺 11 線與吉林街間 天津街8 80 新生路與臺 11 線間 四-4 12 760 四-15 與成功漁港間 民富路 四-5 12 370 新生路與三民路間
四-8 10
上海街
民恆路 四-20 10 750 中華路與民生路間 民安路 四-22 5 670 中山東路與民生路交叉口間 有恆路 四-23 8 510 天津街與瀋陽街間及三民路與臺 11 線間 民生路 四-24 8 240 三民路 101 巷與吉林街間 東海路 (人)一 4 350 港口與中山東路間 長春街 (人)二 4 650 港口與中山東路間 (人)三 4 670 成功國小北側 未編號 10 180 老樹景觀保護區側人行步道 中山巷
60.62 公頃,約占總計畫面積 36.31 %,主 要規劃 13 種土地使用分區,簡要分述如下。
(一) 機關用地 檢討後機關用地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6.29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3.77 %。
學校用地
17.93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10.74 %。
(三) 公園用地 檢討後公園用地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5.18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3.10 %。
(四) 兒童遊樂場用地
42 編號 寬度 (M) 長度 (M) 起訖點 備註 未編號 12 130 住宅區內 民權巷 未編號 8 150 住宅區內 未編號 8 以下 1,180 住宅區內 (防)智 3.64 250 中華路與中山路間防火巷 (防)仁 3.64 80 民生路與中華路間防火巷 (防)勇 3.64 760 中正路與民生路間防火巷 資料來源:本計畫彙整 第六節 公共設施計畫 一、 公共設施計畫 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二)
檢討後學校用地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檢討後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1.51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0.90 %。 (五) 市場用地 檢討後市場用地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0.46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0.28 %。 (六) 停車場用地 檢討後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0.68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0.41 %。
0.11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0.07 %。
檢討後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用地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0.38 公頃,占全區面 積約 0.23 %。
(十二) 醫院用地 檢討後醫院用地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0.15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0.09 %。
(十三) 污水處理場用地 檢討後污水處理場用地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1.12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0.67 %。
25.99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43 (七) 廣場用地 檢討後廣場用地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0.23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0.14 %。 (八)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檢討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0.28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0.17 %。 (九) 電力事業用地 檢討後電力事業用地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0.30 公頃,占全區面積約 0.18 %。 (十) 自來水事業用地 檢討後自來水事業用地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十一) 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用地
(十四) 道路用地 檢討後道路用地面積不變,總面積約
15.57 %。 表 六 4 檢討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明細表 項目 計畫層級 編號 計畫面積 (公頃) 佔全區比例 (%) 開闢率 (%) 備註 機關用地 主計 機一 1.04 3.77 100.00 臺東縣政府 警察局成功分局 主計 機四 0.23 100.00 臺東縣政府 消防局成功大隊 主計 機五 0.12 100.00 成功鎮民代表會
100.00 水產試驗所
主計 機八 0.66 100.00 成功氣象站
主計 機十 0.03 100.00 成功戶政事務所
主計 機十二 0.07 100.00 消防單位
主計 機十三 0.06 100.00 成功衛生所
主計 機十四 1.89 100.00 水產試驗所
主計 機十五 0.25 100.00 海巡署 新港漁港安檢所
主計 機十六 0.56 100.00 成功鎮公所
主計 機十七 0.72 100.00 海巡署成功分隊
85.37 三民國小
主計 文小二 2.62 76.31 成功國小
主計 機十八 0.41 100.00 成功地政事務所 小計 6.29 學校用地
主計 文小一 2.34 10.74
主計 文中 2.58 100.00 新港國中
主計 文高一 4.05 0.00 高中預定地
主計 文高二 6.34 100.00 成功商水 小計 17.93 公園用地
主計 公一 4.50 3.10 100.00
市場用地
停車場用 地
細計 兒一 0.86 0.90
主計 公三 0.68 100.00 小計 5.18 兒童遊樂 場用地
0.00
細計 兒二 0.29 100.00 細計 兒三 0.19 0.00 細計 兒四 0.18 30.87 小計 1.51
細計 市一 0.24 0.28 100.00
細計 市三 0.22 100.00 小計 0.46
主計 停一 0.40 0.41
細計 停三 0.09 100.00
細計 停四 0.08 58.77
44 項目 計畫層級 編號 計畫面積 (公頃) 佔全區比例 (%) 開闢率 (%) 備註 主計 機六 0.23 100.00 細計 停二 0.11 100.00
0.18 100.00
0.11 0.07 100.00
0.38 0.23 100.00
45 項目 計畫層級 編號 計畫面積 (公頃) 佔全區比例 (%) 開闢率 (%) 備註 小計 0.68 廣場用地 主計 廣 0.23 0.14 0.00 廣場兼停 車場用地 細計 廣 (停) 一 0.15 0.17 100.00 細計 廣 (停) 二 0.13 37.11 小計 0.28 電力事業 用地 主計 電力 0.30
自來水事 業用地 主計 自
老人文康 中心用地 細計 老
醫院用地 主計 醫 0.16 0.09 100.00 衛生福利部臺東 醫院成功分院 污水處理 場用地 主計 污 1.12 0.67 0.00 道路用地 25.99 15.57 90.32 總計 60.62 36.31 註:1.原「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因部分面積欠缺,故以全國土地使用 分區資料查詢系統內容為主。 2.實際面積需按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資料來源:本計畫彙整 表 六 5 綠地面積明細表 項目 編號 計畫面積 (公頃) 位置 老樹景觀保護區 樹 0.28 文小一北側 公園用地 公一 4.50 計畫區東側、海濱公園 公三 0.68 機一東北側 小計 5.18 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一 0.86 計畫區東側 兒二 0.29 計畫區東端,停一東側
46 兒三 0.19 計畫區西端,工業區北側 小計 1.51 總計 6.97 註:1.原「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因部分面積欠缺,故以全國土地使用 分區資料查詢系統內容為主。 2.實際面積需按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資料來源:本計畫彙整 圖 六 2 綠地範圍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二、 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 因本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有限且部分為私有土地,僅靠解編變更與 一般徵收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為有效運用有限土地改善居住生活品質,本計 畫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公共設施作為多目標使 用,以提升土地利用彈性及功能。 (一) 學校用地 由前述公共設施開闢率盤點可得知,本計畫範圍內之學校用地,除文高一 外多數已開闢完成,考量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化趨勢,在學生人數減少情況下, 地上層可將閒置校舍多目標使用為社會福利機構或是老人教育訓練場所,構想
47 上以樂齡學習場域以及短期日照中心為主;地下層使用空間可作為汽機車停車 場使用,同時考量學生以及高齡使用者的安全性,故將停車場出入口以及車行 動線與人行動線隔開,以避免發生危險。 (二) 公園及兒童遊樂場用地 計畫範圍內公一、兒二、兒四以多目標使用作為地下停車場使用,需面臨 八米之道路且設置專用出入口。 圖 六 3 多目標使用用地位置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三、 未開闢用地獎勵投資 本計畫提出之獎勵投資公共設施用地如下,依據《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 公共設施辦法》提供基本用地資料與權屬。 (一) 兒一 位於計畫區東側,公一北側,面積 0.86 公頃,大部分土地為私有土地, 部分土地為國有財產署所有。 (二) 兒三 位於計畫區西側,臺 11 線北側,面積 0.19 公頃,所有權人為私有土地
48 (三) 停四 位於計畫區北側住宅區內,三民路與天津街交叉口,面積 0.08 公頃,為 私有土地。 (四) 廣場用地 位於新港漁港西側,面積為 0.23 公頃,土地權屬為國有財產署、臺東縣 政府以及部分私人土地。 (五) 污水處理場用地 位於新港漁港西側,廣場用地西南側,面積為 1.12 公頃,土地權屬為國 有財產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及部分私人土地。 圖 六 4 本計畫公告投資獎勵用地位置與產權示意圖 資料來源:政府開放資料平台、本計畫繪製
200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60 %。
70 %,容積率不得大 於 140 %。
五、農業區上建築容積率相關管制要點參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
六、保護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1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 %,建築高度不得 超過 2 層樓或 7 公尺。
七、老樹景觀保護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20 %,容積率不得大於 60 %;原有 建築物之改建、增建、修建、其增建後之簷高不得超出 3 層樓或 10.5 公 尺;區內之樹木須依《臺東縣老樹保護樹木自治條例》進行公告列管。
49 第七節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一、 變更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依臺東縣政府 97.11.26 府城都字第 0973035856B 號函發布實施之《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所 載條文為主,另因應本細部計畫分離擬定案並符合計畫區發展需求酌予修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表詳見附件二。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 定之。 二、住宅區與住宅區(國宅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四、工業區指定為乙種工業區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八、港埠區分為港埠區(遊憩)與港埠區(漁業),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 表之規定: 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港埠區(遊憩) 50 100 港埠區(漁業) 50 100 九、港埠區(遊憩)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類別 容許使用項目 漁業觀 光相關 服務業 1.餐飲業(I56)2.連鎖便利商店(G4711)3.雜貨店 4. 食 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G472)5.布疋及服飾品零售 業(G473)6.家用器具及用品零售業(G474)7.文教育樂 用品零售業(G476)8.中古衣服零售 9.花卉零售業(G4851) 10.賞鯨豚運輸服務 11.海釣運輸服務 12.旅行及其他相關 服務業(N79) 漁業生 產相關 1.漁業技術指導 2.漁撈業(A031)3.水上運輸輔助業(H525) 4.供漁業使用倉儲業 5.水產品批發業(G4543) 休閒遊 停車場、廣場、綠地等供觀光使用遊憩設施與漁港法所稱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
十二、 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 電信專用區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之設施: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 線場、展示中心、路線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臺、自立式天線鐵 塔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臺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等及其它必須 設施。
50 類別 容許使用項目 憩相關 設施 之一般設施、公共設施與基本設施。 其他 經漁業主管機關認定容許使用項目 十、港埠區(漁業)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類別 容許使用項目 支援漁 業生產 相關 1.餐飲業(I56)2.連鎖便利商店(G4711)3.雜貨店 4. 食 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G472) 漁業生 產相關 1.漁業技術指導 2.漁撈業(A031)3.水上運輸輔助業(H525) 4.供漁業使用倉儲業 5.水產品批發業(G4543)等生產相關 業別 漁港設 施 漁港法所稱之一般設施、公共設施與基本設施。 其他 經漁業主管機關認定容許使用項目 十一、 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二、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 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4)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三、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之設施: (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3)資料處理服務。 四、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之設施 (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電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
50 200
50 150
15 30 超過五公頃部分 12 30 兒童遊樂場用地 15 30
市場用地 60 240 停車場用地 80 240 電力事業用地 60 250 自來水事業用地 50 200 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用地 50 200 醫院用地 60 240 污水處理場用地 40 80 十四、 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列規定退縮建築: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 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規定 應依下表辦理:
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
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 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 一退縮。
化,但得計入法定空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 化,但得計入法定空 地。
51 五、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使 用。 十三、 公共設施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除依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外,得參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多目標使 用。並依下表規定辦理,其容積率及建蔽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用地項目 建蔽率(%) 容積率(%)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
公園用地 五公頃以下
分區使用 退縮規定 備註 住宅區、 商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 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 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 退縮三公尺。 1.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
地。 2.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 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
工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 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二公尺。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
地。 公共設施 用地及公 用事業設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 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商業區
至少退縮三公尺。
1.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 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 地。
2.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 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 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 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
(一)依「臺東縣建築管理 自治條例」規範,商業區面 臨七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 築基地應一律設置騎樓或庇 廊。但讓出其寬度作為無遮 簷人行道退後建築,經本府 許可者不在此限。騎樓或庇 廊或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寬 度為三、六四公尺。
(二)不得設置圍牆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
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 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 少退縮二公尺。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 化,但得計入法定空 地。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 化,但得計入法定空
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 少退縮三公尺。
52 施 三公尺。 前款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 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使用 退縮規定 備註 住宅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 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 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
一退縮。
工業區
公共設施 用地及公 用事業設 施
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
地。 十五、 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下: 住宅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 停車設置標準 250 平方公尺以下 設置一部 超過 250 平方公尺至 400 平方公尺 設置二部 超過 400 平方公尺至 550 平方公尺 設置三部 以下類推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 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 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七、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十八、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八節 事業及財務計畫
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計畫建設時之參考依據,修訂事業及財務計 畫,配合未開闢之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廣場、污水處理場等公共設施,土地 取得方式及開闢經費之估算,僅供地方政府參考,實際之開發年期應視地方政 府財力而定。
53 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十六、 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及公益性設施獎勵規定: (一)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 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54 表 六 6 事業及財務計畫表 項目 面積 (徵購面積) (公頃) 用地取得方式 開闢經費(萬元) 開 發 主 體 備註 預計 期程 經費 徵來源 購 市 地 重 劃 區 段 徵 收 公 地 撥 用 其 他 土地徵購費 地上物 補償費 整地費與 工程費 合計 兒一 0.85 (0.71) Ⅴ Ⅴ 1,011.47 依 據 臺東縣 地上物 補償辦 法規定 辦 理 428.42 1,439.89 成 功 鎮 公 所 、 臺 東 縣 政 府 暫時保留以土 地徵收方式, 待下次主要計 畫通檢時一併 納入檢討辦理 民 國 125 年 政府 逐年 編列 預算 兒三 0.18 (0.17) Ⅴ Ⅴ 709.80 90.72 800.53 停四 0.07 (0.07) Ⅴ Ⅴ 661.41 1,050 1,711.41 廣 0.23 (0.07) Ⅴ Ⅴ 481.59 143.75 625.34 污 1.12 (0.44) Ⅴ Ⅴ 2,847.75 15,000 17,847.75 資料來源:本計畫彙整
是屬於臺灣東海岸最早期漁港城鎮,具有自然生態、人文風貌等景觀特色,為 維護環境品質、生態及人文景觀及發揮海岸地區特色,本計畫區內之建築造型 設計、造型、材質及色彩等應配合環境景觀特性予以美化,並訂定都市設計審 議相關規定,由臺東縣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同意後,主管建築機關始得核發 建照或核准施工。
55 第九節 都市設計準則 一、 總則 第一條 管制目標 為保存成功計畫區地區風貌、山海景觀與建築特色,擬定下列都市設計準 則進行風貌管制。 第二條 辦理依據 依循《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5 條,擬定細部計畫時,得就該 地區環境之需要,訂定都市設計有關事項;並依循《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以及 《海岸管理法》第 11 條之指導,規範其土地使用配置、建築物及設施高度與 其他景觀要素。 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95 年 8 月 8 日第 639 次會議決議,本計畫區
第三條 都市設計審議範圍 本計畫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分為一般審議地區與重點審議地區,一般審議 地區含: 一、計畫全區 重點審議地區含: 一、中華路、光復路計畫道路與臨接建築基地
56 圖 六 5 中華路、光復路重點審議範圍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二、新港教會周邊地區 圖 六 6 新港教會周邊重點審議範圍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57 三、新港漁港(新港漁業大樓) 圖 六 7 新港漁港(新港漁業大樓)重點審議範圍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第四條 都市設計審議層級 根據《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暫行分工規定》與基地現況所需,前述審 議範圍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建築管理單位 公有建築 公有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 平方公尺以上者。 左列以外地區 私人建築 1.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五 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建築基地面臨三十公尺以上 計畫道路,且建築總樓地板面 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3.因特殊緣由不符審議規範之 私人設計。 4.新港教會周邊重點審議地 區。 5.新港漁港重點審議地區。 左列以外地區 計畫道路工程 1.園道、景觀道路及 30 公尺 以上計畫道路工程。 左列以外地區
三、建築物量體、高度、風格、色彩等之事項
(一) 商業區建築物之立面:建築物之立面外觀宜配合全區之景觀意象,並 採用富地方風格之設計予以美化,其建築物附屬設施如冷氣、招牌等 應符合相關規定。
(二)建築物及設施之造型、外觀、色彩及材料,應與周邊環境相融合,以 中低明度、中低彩度為主要基調,其頂層部(屋脊裝飾物)應避免突 出或突兀設計,以形塑建築整體風貌及優美天際線;其頂層部所附之 水塔、空調、機械等設施,應配合建築物整體規劃設計 加以遮蔽或修
58 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建築管理單位 2.中華路、光復路重點審議地 區。 3.新港教會周邊重點審議地 區。 其他 業務單位認定為內容複雜、具 爭議性或可能產生重大之環境 衝擊者。 二、 一般審議地區 第五條 一般性審議原則 條文 一、一般性審議原則依都市設計事項對於景觀、空間及環境規劃、漁港市區 風貌等規定事項辦理;「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依本都市設計準則 對於建築開發案進行審議。 二、本審議地區範圍為計畫全區,包含重點審議地區未規範之事項。
飾美化。 (三)商業區建築物之騎樓管制:建築基地退縮之建築部分或設置之騎樓, 應考量與臨地人行動線及人行穿越道銜接的連續性,維持平街順暢人 行空間。 (四)臺 11 線道兩側,自路權範圍往外退縮 5m 始得建築,必要時並需留設 為連貫的綠帶或無遮簷人行道,提供公眾通行使用。 四、建築物附屬設施之事項 (一)建築物之屋頂梯間、水塔、附屬機械設施等應配合各棟建築物造型予 以美化設計,不得外露。 (二)建築物之附屬設備(如冷氣、水塔、廢氣排放口 等)應於建築物設 計時配合建築造型進行整合設計,並不得對臨街立面造成負面影響。 (三)建築物的排氣或排煙設備之排放口,不得朝向人行空間設置,以免影 響行人。
(四)為符合安全需要而在陽台欄杆上裝設防護或植栽設施者,需符合人員 緊急逃生之需要,且需配合建築立面或陽台欄杆的造型。若需設置鐵 窗,應進行統一規劃,配合建築立面造型,同時應盡量以透空的欄杆 為之,並符合緊急逃生之需要。
(五)除廣告物、建築照明燈具、遮陽設施及雨遮之外,其他附屬設施均不 得突出牆面線。
五、植栽計畫
(一)生態多樣化:應避免在同一地區種植單一樹種,以免造成景觀的單 調,及遺傳基因單一化不易生存的窘境。
(二)空間界定:植栽可利用列植、叢植或密植等手法來加以變化,區分出 空間不同的用途與性質。
(三)視覺引導:道路交叉口、行人軸線入口處或主要行人步道交會點,可 運用特殊之植栽突顯視覺景觀,提升地點環境品質。
(四)於大型開放空間周遭之行道樹,設置觀賞性植栽,加強視覺景觀效 果,更可間接豐富鄰近地區之生態。
(五)於計畫道路兩側設置行道樹並選用較不易落葉或落果之樹種。
六、開放空間
(一)開放空間應與區內劃設之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系統相連結,以提高開 放空間之可及性與可用性。
(二)開放空間與建築物的使用,應注重活動之串連,使空間使用更順暢。
(三)開放空間景觀與家俱街道配置,應考量空間使用特性與使用時段。
(四)開放空間與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應就使用者性質、活動之空間需求與 空間量體做整體考量。
(五)開放空間(公園、綠地、兒童遊戲場、廣場、停車場等)之鋪面應使 用防滑、平整、具透水性之材質;廣場等活動空間之硬鋪面及人行 道,其鋪面應以植草磚或透水材質之地磚鋪設,加速地表排水;若設 有兒童遊戲場,為保護孩童使用安全,應以柔軟材質或砂材地坪為
59 條文
主。 七、人行空間與腳踏自行車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一)人行與自行車道動線設計應考量連續性,避免高低落差,並且串連計 畫區之聯外道路、既有人行道與腳踏車道、商業區、聯外道路及新港 漁港為原則。 (二)人行空間應考量無障礙空間之設計。 (三)人行空間之鋪面應使用防滑、平整且具透水性之材質,且鼓勵設置與 本區海洋風貌相關之鋪面彩繪設計。 八、照明系統設計原則 (一)本計畫區全區皆應設置建築物外觀夜間照明,以不對鄰近建築物及都
則對於建築開發案進行審議。
二、本重點審議地區範圍含中華路、光復路計畫道路與鄰接建築基地。
三、人行道空間、步道與道路規劃事項 (一)鋪面設計應力求與周邊環境維持和諧的關係,色調與材質應與漁港風 貌有所連結並統一;應同時須反應地區的特色,以漁港、天空、山貌 等意象為主。
(二)計畫道路應以特殊鋪面或道路設計減緩車速,鋪面應使用防滑、平 整、耐壓、易維護,並適宜步行之材質。
(一)建築物量體不得破壞天際線、山貌景觀視線與過於突出,以不高於
60 條文 市空間造成光害並考量使用者舒適性為原則;建築物之主要次要出入 口應設置較高亮度照明設施,增加出入安全性。 (二)照明設計以能節省電力、減少眩光及設定時點自動點滅為原則,建築 物部分應提出外觀燈光時段開啟計畫,為求公共安全,各建築物周邊 及巷弄應求避免陰暗死角。 (三)人行道及道路燈具不可影響人行及行車動線活動及視覺舒適度,以柔 和不眩光為設置原則。 (四)道路燈俱之設計應符合成功鎮之海洋意象,並以旗魚、鰹魚、鮪魚、 鯊魚、鬼頭刀等成功鎮特色魚產作為設計原則。 三、 重點審議地區 第六條 中華路、光復路地區 條文 一、本重點審議地區應依都市設計事項對於景觀、空間及環境規劃、漁港市 區風貌等規定事項辦理;「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依本都市設計準
四、建築物量體與高度、型態、風格、色彩等之事項
15 公尺為原則;重大公共設施設置或有特殊緣由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建築風格應以漁港風貌與地方意象為主題並提出設計依據,以強化漁 港整體印象。 (三)立面裝飾應納入垂直結構的傳統建築語彙,以營造地區性建築風貌; 垂直立面結構應以樓層為一裝飾單元,減少單一延伸之跨樓層結構, 並維持既有傳統設計之粗細。 (四)建築物色彩設計應以海洋、漁港等主題為參考依據,以大地色系、白 色、灰色等為主要色調。 (五)建築物突出部分不應超過指定牆面線,進行新建、改建時應符合色彩 之設計原則與原有之建築語彙,避免視覺紛亂。
61 條文 (六)立面與樓層高度設計應以延續周邊建築風貌為設計導向,街屋二樓以 上立面應以約 1 : 2 : 1 之分層開窗型式(牆:窗:牆);另二樓以 上樓地板海拔不應與鄰棟同樓層樓地板相差一公尺以上。 五、景觀計畫 (一)側懸式廣告招牌色彩應與建築環境保持和諧,避免高明度、高彩度之 色彩設計;各式廣告招牌風格無業務需求應力求統一,並應參考周邊 街道環境、鄰近建築之設計風格。 (二)側懸式廣告:突出牆面線一公尺以內、縱長四公尺以內;或突出牆面 線一點五公尺以內、縱長二公尺以內;正面式廣告:縱長一點五公尺 以下。以上側懸式及正面式皆需符合規定。或符合臺東縣政府提供之 「標準型」版本。 (三)符合上述街屋立面之適當比例者,側懸式廣告僅得限縮於牆面部分 (非開窗部分),以維持開窗之延續性。 圖 六 8 招牌位置與立面比例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第七條 新港教會周邊地區 條文 一、本重點審議地區應依都市設計事項對於景觀、空間及環境規劃、歷史建 築與紋理保存等規定事項辦理;「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依本都市 計設計原則對於建築開發案進行審議。
配合全區之景觀意象及新港教會原有建築設計風格,避免與新港教會 衝突或過於突兀之風格。
(三)建築物色彩:重點審議地區內人造建築物外牆均應與背景天空、山 脈、海洋等色彩調合,並配合新港教會原有風格、以中、低彩度與 中、低明度(例如白、淺灰色系)為主要色彩。
(四)建築物臨新港教會側之立面:牆面材質與開窗形式等配合新港教會之 日式風格設計,且避免設置建築物附屬設施如招牌、冷氣、抽風機等 設備。
三、新港教會紋理延續性
(一)公共人行空間之公共設施設備如公車站牌、路燈、變電箱、標誌、街 道家具、招牌等應配合整體海岸漁村景觀與新港教會之原有風格設 計,以延續新港教會之原有紋理。
(二)公共人行空間與入口前道路之鋪面形式、色彩、材質應考量與新港教 會紋理之調和,以塑造整體鋪面與紋理之延續性 (三)植栽計畫:新港教會基地與公共人行空間應選用日式風格之低矮喬木 或植栽,公共人行空間植栽不超過 4 公尺為原則,並以原生樹種為原 則,型塑綠化意象同時不遮蔽新港教會視覺景觀通透性。
62 條文 二、建築物量體、高度、型態、風格、色彩之事項 (一)建築物量體與高度:需配合新港教會之建築高度與不遮蔽遠眺海岸山 脈、新港漁港之景觀視線,以不超過 8 公尺為原則,重大公共設施設 置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建築物型態與風格:建築物之設計形式應融入所在之整體環境風貌宜
第八條 新港漁港(新港漁業大樓附近) 條文 一、本重點審議地區應依都市設計對於景觀、空間及環境規劃、漁港市區風 貌等規定事項辦理;「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依本都市設計準則對 於建築開發案進行審議。 二、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區內所有申請開發建築與各項公共工程均須依照本事項辦理並提送都 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二)區內之建築物及各項設施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經漁港管理 機關同意,其中建築物部分應向臺東縣政府申請建築許可。 三、建築物量體及附屬設施 (一)建築物高度應避免與現有建成環境相衝突,原則不得超過新港漁業大 樓之高度,如有特殊理由經都設會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 (二)建築物外觀設計與廣告物需符合漁港風貌,色彩應以高彩度、高明度
位置亦應考量立面整體景觀,避免外露於公共視野。
63 條文 之海洋藍色系(藍色、白色等)為主。 (三)商家之廣告物及招牌應避免以側懸方式設置。 (四)建築物之必要附屬設備(如屋頂水塔、空調設備、廢氣排出口…等)
I 附件一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擬定成功細部計畫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 號 陳情人 及陳情 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縣府研析 意見 專案小租初 步建議意見 縣都委會 決議 1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II 附件二 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次會 議記錄 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次會議記錄 壹、時間:無 貳、地點:無 參、主席:無 肆、出席委員:無 伍、列席單位及人員:無 彙整:無 陸、討論事項:無 柒、臨時動議:無 捌、散會
III 附件三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變更對照表 檢討變更前 檢討變更後 備註 條次 原條文 條次 修正後條文 一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 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一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 定訂定之。 同原條文。 二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 二 住宅區與住宅區(國宅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 於 200 %。 修訂條文。 三 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60 %。 三 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60 %。 同原條文。 四 工業區指定為乙種工業區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40 %。 四 工業區指定為乙種工業區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 大於 140 %。 同原條文。 (未訂定) 五 農業區上建築容積率相關管制要點參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新增條文。
IV 檢討變更前 檢討變更後 備註 條次 原條文 條次 修正後條文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 (未訂定) 六 保護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1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 %,建築高度 不得超過 2 層樓或 7 公尺。 新增條文。 (未訂定) 七 老樹景觀保護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20 %,容積率不得大於 60 %; 原有建築物之改建、增建、修建、其增建後之簷高不得超出 3 層樓或 10.5 公尺;區內之樹木須依《臺東縣老樹保護樹木自治條例》進行公 告列管。 新增條文。 五 港埠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00 %。 八 港埠區分為港埠區(遊憩)與港埠區(漁業),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 下表之規定: 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港埠區(遊憩) 50 100 港埠區(漁業) 50 100 修訂條文。 (未訂定) 九 港埠區(遊憩)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類別 容許使用項目 漁業觀 光相關 服務業 1.餐飲業(I56)2.連鎖便利商店(G4711)3.雜貨店 4. 食 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G472)5.布疋及服飾品零售 業(G473)6.家用器具及用品零售業(G474)7.文教育樂 用品零售業(G476)8.中古衣服零售 9.花卉零售業(G4851) 10.賞鯨豚運輸服務 11.海釣運輸服務 12.旅行及其他相關 服務業(N79) 新增條文。 上表括弧內 之行業代碼 係依據行政 院主計總處 110 年 1 月 實施之行業 標準分類
V 檢討變更前 檢討變更後 備註 條次 原條文 條次 修正後條文 漁業生 產相關 1.漁業技術指導 2.漁撈業(A031)3.水上運輸輔助業(H525) 4.供漁業使用倉儲業 5.水產品批發業(G4543) 休閒遊 憩相關 設施 停車場、廣場、綠地等供觀光使用遊憩設施。 漁港法所稱之一般設施、公共設施與基本設施。 其他 經漁業主管機關認定容許使用項目 (第 11 次 修訂)。 (未訂定) 十 港埠區(漁業)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類別 容許使用項目 支援漁 業生產 相關 1.餐飲業(I56)2.連鎖便利商店(G4711)3.雜貨店 4. 食 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G472) 漁業生 產相關 1.漁業技術指導 2.漁撈業(A031)3.水上運輸輔助業(H525) 4.供漁業使用倉儲業 5.水產品批發業(G4543)等生產相關 業別 漁港設 施 漁港法所稱之一般設施、公共設施與基本設施。 其他 經漁業主管機關認定容許使用項目 新增條文。 上表括弧內 之行業代碼 係依據行政 院主計總處 110 年 1 月 實施之行業 標準分類 (第 11 次 修訂)。 六 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 得大於 120 % 十一 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 條次調整。 (未訂定) 十二 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 修訂條文、
VI 檢討變更前 檢討變更後 備註 條次 原條文 條次 修正後條文 電信專用區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之設施: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 天線場、展示中心、路線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臺、自立 式天線鐵塔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臺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 房等及其它必須設施。 二、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 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4)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三、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之設施: (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3)資料處理服務。 四、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之設施 (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電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 新增條文。
VII 檢討變更前 檢討變更後 備註 條次 原條文 條次 修正後條文 五、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 使用。 (未訂定) 十三 公共設施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除依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外,得參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多目 標使用。並依下表規定辦理,其容積率及建蔽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 定: 用地項目 建蔽率(%) 容積率(%) 機關用地 50 200 學校用地 50 150 公園用 地 五公頃以下 15 30 超過五公頃部分 12 30 兒童遊樂場用地 15 30 市場用地 60 240 停車場用地 80 240 電力事業用地 60 250 自來水事業用地 50 200 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用地 50 200 醫院用地 60 240 污水處理場用地 40 80 新增條文、 條次調整。
VIII 檢討變更前 檢討變更後 備註 條次 原條文 條次 修正後條文 七 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 於 200 %。 (調整條次) 條次調整至 第十三條。 八 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 於 150 %。 (調整條次) 條次調整至 第十三條。 九 公園用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15 %,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 得大於 12 %,容積率不得大於 30 %。 (調整條次) 條次調整至 第十三條。 十 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15 %,容積率 不得大於 30 %。 (調整條次) 條次調整至 第十三條。 十一 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 於 240 %。 (調整條次) 條次調整至 第十三 條。。 十二 停車場用地作為立體停車場使用時其建蔽率不得大 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 (調整條次) 條次調整至 第十三條。 十三 電信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 得大於 200 %。 (調整條次) 條次調整至 第十二條、
十六 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
十七 醫療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 於 240 %。
十八 污水處理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
不得大於 80 %。
(調整條次)
(調整條次)
(調整條次)
第十三條。
條次調整至 第十三條。
條次調整至 第十三條。
條次調整至 第十三條。
IX 檢討變更前 檢討變更後 備註 條次 原條文 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電信事業 用地已變更 為電信專用 區,爰修正 其分區名 稱。 十四 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 得大於 250 %。 (調整條次) 條次調整至 第十三條。 十五 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 不得大於 200 %。 (調整條次) 條次調整至
自道路境界線 至少退縮五公 尺建築,如有 設置圍牆之必 要者,圍牆應 自道路境界線 至少退縮三公 尺。
1.退縮建築部分應 植栽綠化,但得計 入法定空地。
2.如屬角地且兩面 道路寬度不一時, 應以較寬道路為退 縮面,而兩面道路 寬度相同者,則擇 一退縮。 工業區
X 檢討變更前 檢討變更後 備註 條次 原條文 條次 修正後條文 十九 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列規定退縮建築: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 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 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規定應 依下表辦理: 分區使用 退縮規定 備註 住宅區、 商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 至少退縮六公 尺,如有設置 圍牆之必要 者,圍牆應自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 栽綠化,但得計入
法定空地。 十四 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列規定退縮建築: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 1,000 平方公 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 建築規定應依下表辦理: 分區使用 退縮規定 備註 住宅區、 商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 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 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 退縮三公尺。 1.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 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 地。 2.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 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 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 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 一退縮。 工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 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二公尺。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 化,但得計入法定空 地。 公共設施 用地及公 用事業設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 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 化,但得計入法定空 地。 修訂條文、 條次調整。
公共設施 用地及公
用事業設
自道路境界線 至少退縮五公
尺,如有設置
圍牆之必要 者,圍牆應自 道路境界線至 少退縮三公
尺。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
栽綠化,但得計入
法定空地。
XI 檢討變更前 檢討變更後 備註 條次 原條文 條次 修正後條文 道路境界線至 少退縮二公 尺。
施
前款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 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 業之地區。 (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分區使用 退縮規定 備註 住宅區、商業區 申請建築基地 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者, 退縮建築之 空地應植栽 綠化,但得計 施 三公尺。 前款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 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使用 退縮規定 備註 住宅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 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 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 至少退縮三公尺。 1.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 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 地。 2.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 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 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 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 一退縮。 商業區 (一)依「臺東縣建築管理 自治條例」規範,商業區面 臨七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 築基地應一律設置騎樓或庇 廊。但讓出其寬度作為無遮 簷人行道退後建築,經本府
公共設施用地
及公用事業 設施
應自道路境界
線至少退縮四
公尺建築(如
屬角地,得擇
一面臨道路退 縮建築)。
自道路境界線 至少退縮五公
尺,如有設置
圍牆之必要
者,圍牆應 自道路境界線 至少退縮三公
尺。
入法定空地。
許可者不在此限。騎樓或庇 廊或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寬 度為三、六四公尺。 (二)不得設置圍牆 工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 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 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 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 化,但得計入法定空 地。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 化,但得計入法定空 地。 公共設施 用地及公 用事業設 施
XII 檢討變更前 檢討變更後 備註 條次 原條文 條次 修正後條文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 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 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 少退縮三公尺。
十五
XIII 檢討變更前 檢討變更後 備註 條次 原條文 條次 修正後條文 二十 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下: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 之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 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 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 停車設置標準 250 平方公尺以下 設置一部 超過 250 平方公尺至 400 平方 公尺 設置二部 超過 400 平方公尺至 550 平方 公尺 設置三部 以下類推 (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下: (一)住宅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 停車設置標準 250 平方公尺以下 設置一部 超過 250 平方公尺至 400 平方公尺 設置二部 超過 400 平方公尺至 550 平方公尺 設置三部 以下類推 (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 定辦理。 修訂條文、 條次調整。 二十一 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及公益性設施獎勵規定: (一)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 「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 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為限。 十六 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及公益性設施獎勵規定: (一)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 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 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 條次調整。
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
100 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 核准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 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十二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
XIV 檢討變更前 檢討變更後 備註 條次 原條文 條次 修正後條文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 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 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之面積在
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草樹木。 十七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條次調整。 二十三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十八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條次調整。
次要
三-
太平路與機(一)間 18.18 750 中華路
太平路與四-20 道路間 14.55 670 民生路
三-3 太平路與民族路間 14.55 510 新生路 民族路與上海街間 10 240
三-4 中山東路與新生路間 14.55 350 民權路
三-5 五權路與臺 11 線間 14.55 650 光復路
三-6 民富路與臺 11 線間 14.55 670 太平路
三-7 中山東路與民生路間 14.55 180 成功路
三-8 中華路與民富路道路間 14.55 130 五權路
四-1 臺 11 線與富榮路間 15 150 三民路
四-2 漢口街與三民路間 12 1,180 開封街,長 沙街
四-3 臺 11 線與吉林街間 12 250 天津街 新生路與臺 11 線間 8 80
四-4 四-15 與成功漁港間 12 760 民富路
四-5 新生路與三民路間 12 370 漢口街 三民路與天津街間 10 415 吉林街
四-8 新生路與吉林街間 10 410 上海街
8 120 太平路 52 巷
12 100 民富路
10 100 吉林街
760
180
450
290
XV 附件四 本計畫計畫道路一覽表 道路層級 編號 起訖點 寬度 (M) 長度 (M) 備註 區內 道路 主要 道路 二-1
道路
2
四-16 民富路與太平路交叉口間
四-21 五權路與光復路間
四-22 上海街與富榮路間
出入 道路 2 中華路與民生路交叉口間 10
公民路 三- 3 上海街與中華路間 10
新生路 四- 6 三民路與天津街間 6
瀋陽街 四- 7 機(七)與三民路間 8 180 廣州街 四-10 吉林街與富榮路間 6
富榮路 28 巷 四-11 三民路 101 巷與吉林街交叉口間 6 370
人行步道與防火巷
四-12 吉林街與四-11 間 6 130
四-13 三民路與富榮路間 6 200 三民路 1 巷
四-14 三民路與吉林街間 8 80 三民路 101 巷
四-15 民富路與太平路 52 巷交叉口間
8 270 太平路 52 巷
四-17 民富路與港口路間 6 400 民恆路
四-18 太平路與港口間 6 280 民安路
四-19 太平路與港口間 6 280 有恆路
四-20 中華路與民生路間 10 80 民生路
四-22 中山東路與民生路交叉口間 5 40 東海路 四-23 天津街與瀋陽街間及三民路與臺 11 線間 8 600 長春街
四-24 三民路 101 巷與吉林街間 8 80
(人) 港口與中山東路間 4 30 中山巷 (人)二 港口與中山東路間 4 30 民權巷
(人)三 成功國小北側 4 130 未編號 老樹景觀保存區側人行步道 10 135 未編號 住宅區內 12 60 未編號 住宅區內 8 470 未編號 住宅區內 8 以下 160 (防)智 中華路與中山路間防火巷 3.64 610 大智街 (防)仁 民生路與中華路間防火巷 3.64 497 大仁街 (防)勇 中正路與民生路間防火巷 3.64 470 大勇街 資料來源:本計畫彙整
XVI
XVII 附件五 細部計畫書與規劃技術報告書 內容對照表 細部計畫書 規劃技術報告書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現行計畫概述 第二章 現行計畫概述 第三章 上位及相關計畫 第二章 第三章 現行計畫概述 相關計畫 第四章 發展現況 第四章 發展現況及預測 第五章 細部計畫分離擬定原則 第六章 都市發展願景 第五章 檢討變更事項 第七章 檢討變更原則及內容 第八章 建議主要計畫變更 第六章 實質發展計畫 第九章 檢討後實質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