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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uales de Inversión del Sector Minero - Manual de Inversión en Ch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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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

矿业投资 手册


秘鲁

矿业投资 手册 本本矿业投资手册是供投资者分析和决定在秘鲁投资矿业时所应考虑的众多相关法律 规定的一本导向性指南。 本手册包括7个章节的内容,描述了开发矿业项目所涉及到的主要法律因素,涉及从决 定开始项目起,通过其它后续阶段(探矿、取样、勘察、开发,开采和矿物的选矿) 的发展,到采出蕴含在内的矿物资源,最终完成关闭矿井的所有活动。 本手册涵盖不同的主题,以下各章节针对各主题单独设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采矿特许权;矿产勘查与开采 其它特许权:选矿、杂项工程和采矿输送 对国外投资和法律稳定性的保证 主要税收规定和其它经济上的收费 适用于采矿活动的主要环境因素 劳工和主要合同模式 公共关系规定 附录

需要指出的是本手册中的信息基于截至目前仍然有效的法律和正式的规章制度。 本手册还包含一个列出了各章节中用到的术语和首字母缩写词的词汇表附件,同时还 附有在准备本手册时用到的重要的法律条款列表;这些深入的评述有助于投资者对于 在我们国家进行采矿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制度形成一个较好较全面的概念。 秘鲁全国矿业、石油和能源协会(SNMPE)的发起人和创办人不担保或承担任何由于基于 本手册做出的决定而产生的任何直接、间接、相因而生的、补偿性的或附带的损害的 责任。本手册所包含的信息不试图提供或代替法律、帐务、税收或类似建议,也不对 公司的运营管理提供或取代任何类似建议,本手册所包含的信息仅作为补充内容。 本文件在本质上纯属于导向性文件,引用了截至2008年10月1日时有效适用于采矿活动 投资的法律框架的最相关的部分。 本矿业投资手册的七个章节和附件中所包含的所有信息是秘鲁全国矿业、石油和能源协会(SNMPE)的版权信息,未经SNMPE的明确 事先同意不得重新制作、拷贝、出售或以其它方式传播。版权所有。


1 采矿特许权: 矿产勘查与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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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特许权:矿产勘查与开采 采矿特许权授予其持有者探测和开采无限深度的矿产资源的权利,矿区范围为相对应于一个正方 形的四面,一个闭合导线矩形或一个顶部参照通用横轴墨卡托(UTM)坐标的垂直面。采矿特许 权构成了其所在地的不动产上明确、单独和独立的权利,也就是说没有授予地面上的权利。 采矿特许权的基本表面计量单位根据MINEM授权的格网系统相当于最少100公顷、最多1,000公顷 的范围。 特许权是不可撤销的,只要持有者履行了满足采矿法对于保持特许权有效的的义务即可。在这些 义务中有一项收费是从矿区登记在案那年开始,特许权存续期间需要支付的年采矿权存续费。费 用为每年每公顷US$3.00,除PPM (US$1.00)和PPA (US$0.50)以外。该项费用必须在每年的6月 30日之前支付。 一般采矿法律(统一的文本)也规定了从授予相应特许权当年开始,直到第十个年度结束之前, 每年每公顷1要达到最低产量的义务。如果不能履行此义务,那么从第十一个年度开始要支付年 度罚款2一直到达到这个产量的年度为止。如果从授予采矿特许权开始直到第15个年度结束还不 能达到最低年度产量,则该不履行将导致被公告没收相应特许权。 但是,如果采矿特许权持有者因天灾或不可抗力,或不能归因于采矿特许权持有者的其他事件而 不能达到最低年度产量,且上述事实应向DGM证明并由DGM确认,那么上面提及的特许权因存在5 年的不可恢复期而不能被没收。 此外,只要特许权持有者已支付年度罚款并且证明其已实际投资总额不少于10倍年度罚款的数 额,特许权在5年内不能被没收。用于采矿活动和/或公用事业组织的投资应有证据证明。 因此,如果特许权持有者从授予特许权当年开始直到第20个年度结束仍不能达到最低年度产 量,该不履行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采矿特许权被没收。 考虑到上述内容,建议在要求授予采矿特许权之前先向INGEMMET进行咨询。这样做,将有可能 得到关于可以申请的自由区域(供公开申请的区域)、与授予特许权有关的任何其它方面的、国 家采矿登记、限制采矿活动的区域的登记以及支付采矿权存续费和罚款的实时信息。 1. 采矿权申请(在秘鲁称为PETITORIO) 根据通用制度,申请者必须在INGEMMET的接待处提交其采矿特许权申请或者如果是PPM或PMA的 情况向地方主管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对应于第一年的采矿权存续费的付款收据和金额等同于 一个缴税单位的10%的手续费的付款收据。同时申请必须满足采矿程序规定的第14–B和17款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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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PPM和PMA之外的所有金属矿业特许权持有者的最低年度产量应相当于1个UIT(2008年期间的UIT为S/3,500.00, 大约相当于US$1,186.00 (汇率: S/2.95新 索/US$1))。除PPM和PMA之外的非金属矿业特许权持有者的最低年度产量可相应于1个UIT的10%。 年度罚款相当于每年每公顷达到的最低年度产量的10%。因此,除PPM和PMA以外,金属矿业特许权持有者的年度罚款将等于1个UIT的10%,而非金属矿业特 许权持有者的年度罚款将等于1个UIT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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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秘鲁地质、开采与冶金学院 - INGEMMET 为确定提交申请的优先权,INGEMMET和地区政府将在SIDEMCAT保持一个对于采矿许可权申请的 登记。 收到申请后,即使通过阅读或审查提交的文件发现采矿程序规定的第14-B和17款的一些要求被 遗漏,负责接待的人员也必须创建一个唯一的采矿特许权申请代码;除非未满足的要求属于采矿 程序规定 的第14-A款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该申请会在一开始就被拒绝。 3. 收取法律声明的通知 如果申请满足采矿程序规定的第17款要求,在提出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INGEMMET或地区政 府(根据情况而定)将通知申请人,并附上用于公告的法律声明。 4. 公告 在法律声明公布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必须在官方报纸El Peruano和在特许权所在省首府负责公 布法律声明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如果没有当地报纸,则应将法律声明在各自的INGEMMET或地区 政府(根据情况而定)的办公室张贴7个工作日。根据采矿程序规定第19款的要求,公告必须包 含采矿特许权申请中所包含的信息的小结。 5. 提供公告的证明 自公告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申请者必须向INGEMMET或地区政府的办公室(根据情况而定)提 供对法律声明进行公告的所有证明文件。 6. 技术同意和法律意见 这是获得特许权之前的步骤。在确认并评估了对于采矿特许权的申请之后,并且在没有反对意 见的情况下,INGEMMET的采矿特许权局的负责人或地区政府的能源和矿产局(DREM西班牙语缩写 为)的负责人(根据情况而定)将出具一份意见。技术和法律意见必须在不超过收到法律声明公 告之后的3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出具。 7. 授予特许权 在出具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对负有责任的各方处以的罚款,INGEMMET的采矿特许权局的 负责人或地区政府的DREM(根据情况而定)必须把申请摘要递交给INGEMMET的执行委员会的会 长或地区政府的DREM负责人用于发布相应的决议。通过授予该特许权,政府确认特许权获得者 获得排他性履行一般采矿法律(统一的文本)第37款中规定的与特许权有关的权利。 采矿特许权不会在以上第4节中述及的最后公告日后的30个日历天之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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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是采矿特许权的申请,其中: (a) 遗漏了支付采矿权存续费和/或手续费的任何一项原始收据, (b) 用秘鲁索支付的采矿权存续费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和, (c) 用美元支付的采矿权存续费没有全部支付。(采矿程序规定的第14-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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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批准采矿特许权 每月前15日,相应的INGEMMET或地区政府将在官方报纸 El Peruano上刊登上个月批准的采矿特 许权的名单。 9. 申请审查 申请对INGEMMET的执行委员会的会长发布的关于授予采矿特许权决议的审查可以在第8节中提到的 发布日期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MINEM的矿业委员会提出。 一般采矿法律(统一的文本)的第9款至第11款,第38款至第41款。 INGEMMET的TUPA(管理程序单一文本)规定的第12款至第14-B款,第17款,第19款至第21款,第24款和第2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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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特许权: 选矿、杂项工程 与采矿運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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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特许权:选矿、杂项工程与采矿運输 I. 选矿特许权 选矿是物理、化学或者物理-化学工艺的结合,用于从矿物聚合体中提取或精选有价值的矿石, 并净化、熔炼或提炼金属,包括以下步骤:(i) 机械法制备,(ii) 冶金以及,(iii) 提炼。选 矿特许权持有者有权进行以上述及的这些活动。 1. 申请 申请选矿特许权的公司必须向MINEM的DGM提交申请,并提供关于公司及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 已将以下材料的一份复印件提供给DGAAM的证明:环境影响评价(EIA)1、用水许可2、对事先承 诺的宣誓书、证明具备项目所在地的地面所有权的协议以及证明已支付了第一年的采矿权存续费 和金额等于一个征税单位(UIT)的20%的手续费。 申请者要支付的采矿权存续费应按照以下比例进行计算: 采矿权存续费的 额度 每公吨收取1个缴税单位(UIT)的0.0014 1个缴税单位(UIT) 1.5个缴税单位(UIT) 2个缴税单位(UIT)

范围 最多350公吨/每天 350至1000公吨/每天 1000至5000公吨/每天 每额外处理5000公吨/每天

公吨/每天是指装机处理容量,对于容量扩充的情况,只需对扩充的容量再进行支付。 2. 技术信息 采矿程序规定中第35款所要求的项目的技术信息应随选矿特许权申请一起提交。 3. 确认与通知 如果申请者符合所述的要求,DGM会通知申请者前来领取用于公告的法律声明。 4. 收到法律声明 自通知之日起,申请者应在15个工作日内领取法律声明。 5. 公告 在收到法律声明后的30个工作日内,必须在官方报纸El Peruano上以及在特许权所在省首府负责 公布法律声明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如果没有当地报纸,则应将法律声明在各自的INGEMMET办公 室张贴7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必须包括采矿程序规定中第35款所要求的信息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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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第5章:“适用于采矿活动的主要环境因素”。 参见第5章:“适用于采矿活动的主要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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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提供公告的证明 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者应将公告声明的所有页面发给 DGM 來证明已经对法律声明 进行了公告。 7. 评估与决议 在已发送了法律声明之后,并且在没有任何其它反对意见的情况下,DGM应评估申请者是否满足 安全、用房、健康、采矿福利以及环境影响标准的要求,并会在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公 布决议。 8. 建设完成通知 在完成选矿厂的建设与安装后,申请者应通知DGM,DGM会派出检查人员去核实项目在采矿健康 与安全以及环境影响方面是否符合最初的要求。这之后必须获得相关的工业废弃物处理许可。 9. 检查 检查必须在检查申请提出之日起的60个日历天内进行。如果检查情况良好,则DGM会授予特许 权。 10.特许权 授予选矿特许权的决议准许选矿厂的运行、用水要求以及工业和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决议 必须提交给INGEMMET并由其将决议记录录入该特许权的存档卡/记录中。 一般采矿法律(统一的文本)第17、18和46款 采矿程序规定的第17和第35至37款 MINEM 的TUPA(管理程序单一文本)# CM01程序

II. 杂项工程和输送特许权 “杂项工程”指向授予给不同的特许权拥有者的两个或多个特许权提供附属服务的任何采矿活 动,例如通风、排水、提升或提取。杂项工程的特许权授予提供以上述及的附属服务的权利。 “采矿输送”是指用非常规的方法持续批量输送矿产品的所有系统。使用的系统可能是输送带、 输送管或承载索。采矿输送特许权向其持有者授予安装并运行以上述及的用于持续批量输送矿产 品的系统的权利。 获得杂项工程特许权和采矿输送特许权的程序详述如下: 1. 申请 申请杂项工程或输送特许权的公司必须向DGM提交申请,并提供关于公司的基本情况,附上对事 先承诺的宣誓书以及证明已支付了第一年的采矿权存续费和金额等于一个缴税单位(UIT)的15 %的手续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还必须满足采矿程序规定中第40款的要求。申请应提交给DGM, 申请材料的份数应等同于申请持有特许权的人数。 2. 支付采矿权存续费 申请特许权时,申请者应支付采矿权存续费,其金额的计算为:计划工程量的每延长一米支付一 个缴税单位的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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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知 自申请者提交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DGM会通知与所申请的杂项工程或采矿输送特许权有关 的采矿特许权持有者来参加特许权持有者会议。 4. 评价 第一次评价会应在不超过通知之日起15工作天天内进行,第二次评价会应在不超过通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进行。会议由DGM的采矿总负责人主持,会议主要处理并接受涉及到执行工作和使 用服务的协议。 5. 特许权 在会议批准工作的执行后,DGM会授予特许权并会将决议提交给INGEMMET并由其来将杂项工程和 采矿输送的特许权记录在案。 一般采矿法律(统一的文本)的第19、20、22、23 和47款 采矿程序规定的第 40 至 42 款 MINEM 的TUPA(管理程序单一文本)的# CM02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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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外投资及法律 稳定性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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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投资及法律稳定性的保证 I. 国外投资的保证 无论是本地或外国投资者, 他们对在本国领土内所收购的财产均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过, 秘鲁的 政治宪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任何称号之下)不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收购或持有在边界50公里内的 矿井、岸群、森林、水域、燃料或发电厂,除非在特定情况下是基于公共需要并且明确得到内阁 批准(此行为)的最高政令。 在国外投资的情况下,国家司法制度规定他们自动被批准。一经批准,他们必须向秘鲁的 PROINVERSION登记(作统计的用途)。 另外,外国投资者被保证可以用自由兑换的货币作海外资金调动(缴付税金后),在兑换交易时使 用最有利的汇率并且无须通过任何政府部门或代办处得到预先授权:(可调动的资金包括)(1) 来自投资的全部资产, (2)来自投资的全部股息或利润。 立法旨令662号第2至5条 秘鲁的政治宪法第71条

II.投资的法律及税金稳定 在秘鲁,采矿投资者有两种协议可以签署,以求在投资方面获得一个法律稳定的制度。第一种是 法律稳定协议(广泛地适用于所有私人投资者,包括投资矿业活动人士);另一种是在一般采矿 法保护下的稳定协议(只适用于投资矿业活动)。只要符合申请的要求,法律允许同时签署以上两 项协议和同时享有两种协议赋予的好处。 1. 法律稳定协议 法律稳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提供一个稳定的制度给寻找机会从事经济活动的本地和国外投资 者。此种协议与PROINVERSION(代表秘鲁政府作出同意)共同实施。一份法律稳定协议可在授权 的法律规定发布后12个月内或12个月前签署。一旦签署,法律稳定协议保证下列法律规定在10 年内不会改变(丛签署之日起算)。 关于采矿事宜,外国投资者或接受国外投资的秘鲁公司可能寻找法律稳定制度的保护,(这种制 度)规定他们承诺在最少及在两年时间内(从协议执行时起算):(1)通过当地金融系统用现金注 资己成立或即将成立的公司,或(2)与第三方合作风险投资;总额不可以小于1千万美元。 协议给予以下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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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给外国投资者的保证 a) 协议一旦签署实行,所得税制度的稳定性立即生效。因此投资者不需要面对更沉重的相应 的税务负担(投资、股息、利润及资金流动的稳定) b) 自由处置货币 c) 自由汇寄利润、股利、资金和其他收入 d) 使用在市场上最有利的汇率 e) 以一视同仁的态度对待外国和本地投资者 B) 给接受国外投资的秘鲁公司的保证 a) (i)协议一旦签署实行,所得税制度的稳定性立即生效,从而(这些公司)随后不会被任 何的修改所影响,(ii)出口制度的稳定,(iii)增值税提前返还制度的稳定,(iv)净资 产产生的税的稳定。 b) 在任何模式下雇佣员工制度的稳定。 c) 出口制度的稳定。 立法旨令662号第10、12条 法律27342号第2条 私人投资保证制度规定第14、15、19、23和25条

2. 在一般采矿法保护下的稳定协议 一般采矿法律(统一的文本)第72项条款提出适用于从事采矿活动人士的优惠措施,包括税 务、汇兑及行政上的稳定。为了让投资者能获得这些好处,他们必须执行经与MINEM协商安排的 稳定协议。MINEM 代表国家签置协议及保证协议不会被单方修改以确保协议能够有效地实行。 A) 十年稳定协议 假如从事采矿活动的人开始或正在进行的采矿产量超过350MT低于5,000 MT或呈交投资项目相当 于2百万美金,在此情况下从事采矿活动的人将得到十年的税务及行政稳定的保证,从投资项目 实行的当天起算。他们将得到以下方面的保证: a) 税 务 稳 定 性 ( 只 包 括 税 金 ) : ( i ) 适 当 的 所 得 税 制 度 ( 将 被 稳 定 在 现 行 税 率 外 加 两 个 百 分点),(ii)出口制度,(iii)关于可转移性质的消费税(例如普通销售税IGV1,全国烟草 消费选择税ISC2等),(iv)关于免税、暂时性准入许可及类似条件的制度,及 (v)与税相 关的免税,奖金及津贴制度的稳定(根据签署协议当天现时有效的法规规定的条件)。 b) 由出口引起的自由处置货币 c) 非歧视汇率 d) 矿物产品商品化自由 e) 当授予特别的关于退税、暂时性准入及其他类似条件的制度时,这些制度的稳定 f) 行政上的稳定 (从事采矿活动人士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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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第四章:主要税务和其他经济费用。 见第四章:主要税务和其他经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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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十五年稳定协议 假如从事采矿活动的人将进行或扩展采矿项目使其最初的产量不少于每天5,000MT,或者呈交有 关开展采矿活动的投资项目不少于2千万美金,又或者呈交对现有的矿业公司投资项目上不少于 5千万美金,在此情况下可以与政府签署执行一项为期十五年的稳定协议,从从事采矿活动的人 执行相应的投资或扩充计划之日起算。 此协议除了保证在十年稳定协议上列明的好处外,还增加以下项目: a) 加速机械、工业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大厦及建筑物的年折旧 b) 用外币作会计结算的机会 (统一的文本)一般采矿法律第72、78至80、82至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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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要税务和 其他经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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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务和其他经济费用 I. 主要税务 在秘鲁从事采矿与从事其他经济行业受到相同的税务管制。换言之,从事采矿不会受到任何特别 税务的管制或不会受到只适用于采矿行业的税务管制。但,从事采矿活动有义务向政府缴纳特定 的经济费用(该等经济费用不同于税务),即矿区使用费。 尽管存在上述规定,就某些税务而言,秘鲁法律针对采矿行业制定了与一般税务系统不一样的特 别规定。此类特别规定的目的仅在于对秘鲁的税务系统予以调整,使其符合采矿业的特殊性。 适用于采矿行业的主要税务为:(i)所得税(IR);及(ii)增值税(IGV)。 1. 所得税(IR) 秘鲁所得税针对在秘鲁定居的纳税人所获得的收入(入息或盈利)1,不考虑个人国籍、法人实体的 组建地或收入来源的所在地。此税务也适用于非秘鲁居民的纳税人,但只限于那些从秘鲁本地所 获得的收入。所得税是每年计算及缴付,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是需要每月预付的。 为计算所得税,应纳税的收入归为以下类别: z z z z z

第一项类别:房地产出租、分租和转让产生的收入 第二项类别:其他资本收入 第三项类别:来自贸易、工业及法律特别列明的其他收入。所有来自商业的收入均被视作属 于此项类别 第四项类别:个人服务所得的收入 第五项类别:以雇员身份从事工作所得的收入及法律特别列明的其他独立活动

A) 所得税第三项类别的确定 a) 本地个体 在第三项类别(商业)的情况下,所得税适用于本地个人或公司在某段时期内取得的净收入。 净收入的计算方法是从总收入(在某段期间赚取的所有应纳税的收入)中扣除以下项目:(i) 为取得收入而必需的费用及用于维系收入来源的费用,但仅在法律允许扣除上述费用的情况 下;以及(ii)过往时期 发生的总净亏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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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被视为在秘鲁定居: a) 个人:(i)在秘鲁拥有住所的秘鲁人;(ii)在任何一个为期12个月的期间里,在秘鲁居住或停留超过183个日历日的外国人;以及 (iii)驻外代表或者在海外履行公职的人。 b) 法人实体:(i)在秘鲁成立的法人实体;(ii)非秘鲁居民或秘鲁本地公司在秘鲁的分支机构、代理处和其他永久性的组织;(iii) 法人终止时的财产应被视为境内财产;(iv)跨国银行(就其在秘鲁国内市场经营取得的收入而言);以及(v)具有唯一所有权, 事实上的公司和其他在秘鲁组建并存续的实体。 本地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制度抵消他们一段时期内在秘鲁经营第三项类别的损失: a) 抵消一段时期内的所有净损失,将其多次计入下一年直至和下四个期间的净利润全部抵消,该期间未抵消的结余清空。 b) 抵消一段时期内的所有净损失,可多次计入下一年度,直至可以被下一期间内净利润的50%全部抵消。 16


本地个体的应缴税款按净收入的30%计算。 应说明的是,根据关于促进私有部门参与地区及地方性公共投资的法律规定,经济贸易部可 以签发“地区及地方性公共投资——财政部”(西班牙语缩写为CIPRL),用以证明私人公司 在特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桥梁、学校等)中的投资数额。CIPRL自其颁发之日 起,有效期十(10)年,每份证明所载金额可以用于抵消相应投资者应缴纳的第三类型收入 所得税,可抵消金额最多达前一年度所得税的50%。 值得注意的是,本地或非本地个人以及非本地公司,针对从本地商业中所得的股息或其他类型 的收入,必须缴付4.1%的税金。该笔4.1%的税金由付款人扣缴。 另外,采矿法及所得税法都对所得税的一般待遇允许一定程度的变动。两项法律规定:(i)采 矿权持有人可根据矿物开采的年限(被证实或可能的蕴藏量),对特许采矿权的购买价格, 在一定期限作出摊销。特许采矿权的购买价格包括己付采矿权的价格、申请采矿权的费用及 其勘探费用,(ii)矿埸一旦开始生产,采矿权持有人可选择减少一年内的勘探费用,或分几 年摊销,(iii)采矿权持有人可选择在一年内减少用于发展及开矿准备的费用或最多分三年将 其摊销,(iv)采矿权持有人有可能在净收入中扣除用于基础设施投资的费用,(v)相对用于其 他用途的机械和器材而言,有可能对用于采矿的机械及器材采用加速折旧率,(vi)其它。 b) 非本地个体 在此情况下,所得税是在已付总收入上按照不同税率而予以计算的(根据产生收入的不同的 工作或活动种类确定的:其中包括来自外国借贷的利息收入、版税、技术协助和其他款项), 但,《所得税法律(统一的文本)》中第48项以及第76项g节提到的情形除外。 所得税法律(统一文本) 所得税法律规定 促进私有部门参与地区及地方性公共投资的法律 B) 防止双重征税协议 为确定待缴付所得税数额及其对国外投资造成的影响,必须提及秘鲁和多个国家己签署的防止双 重征税协议。同以下国家达成的协议现行有效:(i)南美安迪斯山脉社群(秘鲁、哥伦比亚、厄 瓜多尔及委内瑞拉),(ii)智利;及(iii)加拿大。同巴西联邦共和国签署的协议已经秘鲁批准, 并将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同西班牙王国签署的协议仍在等候秘鲁国会的批准,因此尚未开始 实施。 2. 增值税 (IGV) 增值税需要每月申报,增值税是对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中交易所产生的新增或附加价值所征收 的,增值税适用借贷系统。增值税计算方法如下(按月):从总共需要缴交的税款(纳税基数3X 增值税税率)中扣除所有认购货品及服务所缴付的税款。如此,该差额便是应缴的税款,即,要 支付给国库的数额。 3

纳税基数依以下事项确定: a) 货物销售:销售价值 b) 提供货享受服务:总补偿 c)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的价值 d) 销售楼房:收到的收入 e) 进口:海关估值和相应的关税及其他税。 17


A) 增值税的计算 此税款特别适用于下列经营:(i)在秘鲁销售个人财产,(ii)在本国提供或使用服 务,(iii)建设工程合同,(iv)首次销售由承包商建筑的房屋地产,以及(v)进口货物。 适用税率为17%,另外加上2%的市政促进税,共计19%。 此税务制度提供某些免税政策(不适用增值税制度的个案),例如(i)出口货物,(ii)某些法律明 确规定的服务的出口,(iii)因经营重组而引起的货物转移,(iv)其它。 增值税法律(统一的文本)第1、2、17和33条 增值税法律规定

B) 退还增值税 a) 一般制度 出口商存在结余 对于出口商为用以生产出口至国外的货物而购买货品及服务时产生的增值税,出口商有权要 求退还从出口商的总纳税额中扣除增值税后的剩余部分(如有),以及出口商可能缴付的任 何其他税项。 (统一文本)增值税法律第33条 增值税法律规定第9条

退还增值税 在开始商业活动前,产生用于出口的或适用于增值税的产品及服务的纳税人在秘鲁境内因进 口和/或购买本地资本资产而缴纳的增值税,应予退还。 增值税法律(统一文本)第78条 至尊法令046-96-EF号第2至5条

b) 特别制度 提前返还增值税 用以进口和/或购买本地新资本资产、新半成品、服务和(在生产前阶段制定、直接用于国家 性质的投资合约内的)建设工程合同时所缴付的增值税可提前退还;但,上述投资合约项下 规定的经营应用于出口或适用增值税。 提前返还增值税制度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公司:i)在任何经济部门进行投资,该等 投资产生第三类型(商业性质)收入,ii)对要求至少两年前期准备时间的项目投入金额超 过5百万美元的投资。 增值税特殊提前返还制度第2、3条 增值税特殊提前返还制度规定第2至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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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最终退还 针对采矿权持有者因服务供应或使用合同或建设工程合同而进口或购买货品时缴纳的增值 税,采矿权持有者有权要求予以最后退还,但上述进口或购买活动应用于项目勘探阶段,即 该采矿权持有者尚未开始生产活动。如要取得以上退税,采矿权持有者必须与MINEM签署勘探 投资协议。这项制度生效至2009年12月31日。 增值税最终退还法律第1,2条 增值税最终退还法律规定第2至6条

II. 矿区使用费 采矿权持有者开发金属和非金属矿物资源应向国家支付矿区使用费。 矿区使用费是每月计算。计算方法是每月开采出的提炼物或其等价物(根据国际市场报价)按照 1%,2%或3%的比率(参照采矿使用费法规定的比率)计算4。 应当指出,作为矿区使用费实际支付的金额可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成本扣除。 矿区使用费法第1、2、4, 5条 矿区使用费法规定第4、6、至10条

III.雇员在矿业公司收入中的利益分配 雇员有权利分享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因此,矿业公司必须分发公司全年税前应纳税收入 的8%,每个雇员所得数额最多相当于18个月薪酬的金额。 假若公司净可纳税收入的8%与每位雇员最大限额之间存有盈余,盈余数额将会交付给由MTPE代表 主管的Fondo Nacional de Capacitacion Laboral y Promocion del Empleo,用于员工培训活动和 促进就业机会(上限为2,200UIT)。若仍有盈余,则应上缴地方政府用于公共投资项目。 立法旨令892号第1至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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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持有者在经营中所缴纳的矿区使用费的基数,是销售开采出的矿物或矿物成分的总价值,减去间接的成本、税收、保险、运输 费用、仓库费、海运费用、装船费,以及出口商假定的或根据INCOTERM产生的任何其他成本和费用。矿区使用费还应包括最终结算产 生的,以及根据市场惯例由折扣、返还及其他类似性质事项中产生的调整。 19


5 矿业活动的 基本环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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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投资 手册 20


矿业活动的基本环境法规 1. 矿产勘查的环境法 环境法规,尤其是《矿产勘探活动环境问题规定》,对矿产勘查活动予以规管。根据矿产勘查活 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矿产勘查活动环境问题规定》将矿产勘查活动分为二类(类别I,II)。 任何对地面不會或祇有少量影响的矿产勘查活动(地质、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研究、或地形学 勘测、或收集小岩石和表面礦石樣本等)无须在勘查及勘探活动实施前获得任何环境评核的批 准;但,矿产勘查活动必須符合只使用手提的儀器或設備的條件,且除人员正常运输所产生的影 响外无其他影响。 以上所形容的不包括类别I1。类别I要求环境影响陈述(西班牙语略寫為DIA)備案。除非是特殊狀 況,上报備案的环境影响陈述由主管單位自动批准。在上述的章程內所列的特殊狀況下,环境 影响陈述需要接受評估和事先审批。這些特殊狀況包括在敏感或脆弱的环境內進行的開矿活动 (该等地區包括近靠於河川、海洋、冰川、保育區內或原始森林内的森林,以及有环境责任的地 区。) 除其他内容外,环境影响陈述内容包括:与矿产勘查活动相关的信息、对矿产勘查活动区域的环 境及社会状况的说明,以及对环境影响的恢复及补救计划。半詳細的环境影响評估的所需内容在 部长级决议中予以说明,该部长级决议批准通过了采矿活动所用的《通用参考术语》。 矿权人可在环境影响陈述中要求向其颁发《环境影响陈述自动审批证书》。 类别II2的采矿活动需要对半詳細的环境影响評估(sdEIA)进行備案。在任何活动开始前,半詳細 的环境影响評估均须得到DGAAM的批准。依照部长级决议规定(该部长级决议批准通过了采矿活 动所用的《通用参考术语》),除其他内容外,此評估需包括开矿活动的详细说明、对开矿活动 地點的环境与社会状况的说明、项目信息及将开展的工作以及如何控制和和减轻环境伤害。 一般采矿法(统一文本)第8条 矿产勘查活动环境问题规定 批准矿业勘查活动通用参考术语的部长级决议

2. 环境影响評估(EIA) 已完成探矿和/或采矿勘探前工程,或准备扩大探矿的探矿权人均需要向MINEM呈交影响评估报 告书。

1

2

第I类:包括包含以下任何方面的项目: a) 最多20个钻井平台; b) 实际干扰的面积少于20公顷,将所有平台、沟渠、辅助设施和进出道路视为一个整体; c) 建设最长50米的隧道,视为一个整体。 第II类:包含以下任何方面的项目: a) 20个以上的钻井平台; b) 实际干扰的面积大于10公顷,将所有平台、沟渠、辅助设施和进出道路视为一个整体; c) 建设长度超过50米的隧道。 21


在进行一切采矿、加工、一般工作以及采矿运输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包括评 估和描述以上活动对项目影响范围内区域的物理自然、生物、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的影响。环境影 响评估对现存的环境条件和状况加以确认,对采矿活动的性质、范围、影响和后果做出分析,继 而预防和控制的措施,使采矿活动与环境得到平衡。 只有在DGAAM登记的〝能源和采矿行业环境影响評估的有效评估人登记簿〞才能够完成环境影响 评估报告。在准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时,要根据及必须符合〝一般采矿法律〞第十五章〝环境 章程〞的附录2,并应参考MINEM的环境影响评估准备指南。 DGAAM将在最长达45天内对呈交的环境影响評估予以审核。如果45天后没有收到任何公告或审核 意见,即表示EIA未被通过。 “一般采矿法律〞第十五章〝环境章程〞的第2、7、21条 能源和采矿行业环境影响評估的有效评估人登记标准 环境影响评估准备指南

3. 最大容许极限 (MPLS) 采矿与冶金活动持有人应对因其工厂内各项流程而导致的排污和废料处理负责。因此,对在超过 最大容许极限时,其高浓度或长期存在而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元素和/或物质而言,采矿与冶金 活动持有人须负责预防及避免该等成分和/或物质的产生。 最大容许极限是对元素、物质的浓度或等级在物理、化学、和生物方面的测量或排放参量(超过 该等参量的排放会或可能会造成对人类健康、安全以及环境的伤害。 MINAM負責详細阐述和修改最大容许极限。此后,MINAM将最大容许极限递送PCM以便最大容许极 限得到最高法令批准。 经MINEM和OSINERGMIN(OSINERGMIN是负责察控与采矿活动和环境有关的部门)要求,采矿行业 在该行业内评估和申请的认证和审批流程中必须遵守最大容许极限。 环境法第32条和第33条 “一般采矿法律〞第十五章〝环境章程〞的第5条

4. 矿山关闭 《矿关闭法》旨在预防、减轻和控制采矿单位作业结束后可能导致的健康、人身安全、环境和财 产风险。 所有在开发或生产阶段实施采矿活动或在《矿关闭法》条款2管辖下的单位均须制定、上交和实 施一份矿山关闭计划。采矿关闭计划应包括环境恢复措施以及相关的费用、时间安排以及对合规 情况的管理和监管方法。恢复措施应在作业结束前后和进程中实施(如适用)。 采矿关闭计划应在环境影响評估通过后(最长达)一年内向MINEM递交,供其审批。各个采矿单 位的采矿关闭计划都必須由MINEM持有的〝能源和采矿行业环境影响評估的有效评估人登记簿〞 中登录在册的评估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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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采矿方有义务以MINEM为受益人设立环境担保,以偿付采矿关闭计划中恢复措施的预计 成本。 矿关闭法第1至6条 矿关闭法规定第2、3、7和8条 采矿关闭计划编制指南

5. 採矿用水 根据政府相关的法律,产业對地下水和自来水的有利用途须保障水源的供应和用水实际需要。申 请用水权(用水权包括三种:许可证、使用證和执照)前,采矿方必須获得行政授权,可以进行研 究及实施和/或修改为采矿和其他活动而需要用水的任何基础设施工程。 因此,(依具体情况而定)采矿方必須获得法律规定的三种不同类型的用水权之一:i)用水许 可,允许临时使用剩余水源,取决于水源的最终可用性;ii)用水授权,也属临时授权,准许为 进行研究、实施基础设施工程或其他短期特殊工程用水,以及iii)用水执照,授权在某活动进 行期间的永久性用水權。 ANA和“全国水源管理系统”(西班牙语略寫為SNRH)是最近成立的暫時發用水权的機關。ANA的管 轄包括全国的各地方水管理办公室(前ATDR)。 從2009年起,所有用水者均须繳纳“经济补偿”,并为水利基础设施运营方提供的水源管理、分 流、運輸、分配和供应服务支付“水费”。ANA目前仍在制定”经济补偿”和“水费”3的经济, 社会,环境标准。 农业部组织和职能管辖法第一补充最终规定 1081号立法旨令第2条及第七和第八补充最终规定 根据1081号立法旨令

6. 废料排放授权证 在采矿过程中需要向当地海洋或河川内排放废水、废物或废气的,须取得〝工业废水排放授权 证〞后才能排放上述废料。 工业废水排放授权证是由DIGESA签发。在发证前,采矿方必须提供专业证据证明工业废料不会污 染水源或有害健康,或影响当地动植物的生态发展。 一般水法第一、二、三章第57、59、71、77、143和1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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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2008年间,将地表水作“非耕地”用途的用水者将继续支付依照前述《水价条例》之规定所确定的用水费,该条例每年由农业部以颁布最 高法令的形式予以制定。非耕地用途的用水费可依次因使用和面积而予以细分,视各个灌溉区而定,可以是:(i)最低值,(ii)平均值,以及 (iii)最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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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管理采矿活动的主要环境机关 MINEM负责发布大多数全国性的有关采矿的环境规章,并制定和推广关于促进采矿业发展的政 策。MINEM还负责保证和保障环境保护和矿物资源的持续使用性。 但是从2007年起,OSINERGMIN监督、管理和制裁有关在采矿活动中不遵守法律和技术规则或不遵 守有关的环保和劳工保护法律的行为。为实现上述目的,OSINERGMIN设有〝能源和采矿上诉法 院〞负责管辖次级及终级的行政上诉。 MINAM在2008年5月成立。MINAM设计、建立、实施、监督全国和各區的环境政策,特別是负责强 制执行前述政策法规的合规。除其他职责外,MINAM必須通过直接的监管、监督、评估、管理以 及担任制裁机构,或通过领导相关部门机构間接地确保环境法规的执行。MINAM還負責编制环境 品質标准(西班牙缩写为ECA)和所有生产活动的最大容许极限,同时可以随机的抽查DGAAM审核 的环境影响評估(EIA)。 1013号立法旨令 1013号立法旨令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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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劳工方面和 主要合同模式

秘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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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主要合同模式 I. 雇员的直接聘用 聘用用于采矿活动的雇员应符合一般法律规定,不得采用特殊或区别性聘用制度。 秘鲁劳工法在聘用方面包含执行不定期限劳务合同的规则,原则上,下属提供的任何有偿服务应 视为一种不定期限。尽管如此,考虑到某些情况下市场需要更灵活的形式,法律允许固定期限合 同,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和形式。 以下为聘用雇员的不同模式的具体规定: 1. 不定期劳务合同 不定期劳务合同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此类合同意味着提供服务属于个人行为,在雇员和雇主 之间存在报酬并形成上下级关系(根据其雇主的决定,通过命令、指示等提供服务)。 雇主可以解雇雇员,但前提是基于雇员的能力或行为的合理原因。如无证据证明,雇主应因该任 意解雇行为向雇员支付赔偿。 另一方面,在符合相应程序的前提下,法律认可将经济、技术、结构或者类似原因作为集体终止 雇佣合同的客观原因。 生产力和劳动竞争性法律TUO的第 4, 5, 9, 22, 46和48条

2. 主要劳务合同的形式 A) 临时合同: -

由于开始或增加某一业务: 当开始生产性业务,或随后新机构或市场的成立或开放,以 及同一公司内开始新业务或者增加现有业务。最长持续时间3年。

-

由于市场需要: 其目的是为满足由于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而产生的临时增加的生产性 业务,甚至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业务中不能由固定员工完成的日常工作,但发生在某些季 节性生产业务中的周期性或季节性变化除外。最长持续时间5年。

-

由于商业重组:在公司中对业务进行置换、扩张或变更,并且大体上,导致机械、设备、 设施、系统、方法和规程在技术上发生生产和管理方面的变化。最长持续时间2年。

B) 偶然性合同: -

偶然:此类合同是处理工作地点日常需求之外的临时需求。最长持续时间每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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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替代:此类合同是为替换因合法原因而暂停工作的固定员工。 期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

紧急情况:此类合同是为了处理因天灾或不可抗力事件(不可预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 服)引起的需要。期间为紧急情况持续时间。

劳务或服务合同: -

特殊性:此类合同适用于雇主和个人之间完成某一任务或提供服务,该任务或服务是特殊 的、临时性的和要求有结果的。期间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必要时间。

-

间断性:此类合同用于处理公司非持续性但经常的业务需要。期间根据短期和间断性的工 作而定。

-

季节性:目的是处理发生在一年中某一时期公司或企业的特殊商业需要,并且该商业需要 根据生产行业的性质,在每次周期的类似时期重复出现。期间与季节性或特殊性需要的时 间相同。

生产力和劳动竞争性法律第54到71条和第77条。

II. 劳务派遣和外包: -

劳务派遣只能由在MTPE专门注册登记的公司或雇员合作社(“中介公司”)提供,并由中 介公司指派属于该中介公司的人员到“用人单位”的工作地点。此类合同仅适用于提供以 下服务:(i)临时性(偶然性或替代性), (ii)补充性(与用人单位的主要业务无关的辅助 性或补充性工作; 或(iii)专业性(高度专业,具有高级技术或科学知识)。 在临时性服务的派遣合同中,被派遣雇员的数量不应超过用人单位所有雇员的20%。对于 专业性或补充性服务合同,并无被派遣雇员的数量限制,只要“中介公司”对于他们的工 作进行总的技术管理和承担责任。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司法机构(法院)可以认为被派遣雇 员和用人单位形成直接雇佣关系(不定期劳务合同)。

-

外包:根据外包法和确定外包法范围的法令规定,外包是指与公司(“发包方”)签订合 同让公司进行特定工作,前提是发包方自己承担风险和花费进行各项工作,使用自己的资 金、技术或资源,对工作结果承担责任,并让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独立安排进行工作。 此外,法律规定外包的典型结构为,特别的是,顾客的兼职;使用发包方自有设备;资本 投资;和对进行工作或提供服务进行补偿。仅有雇员的借调在任何情况下并不构成合格的 外包服务。外包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不符合上述要求以及仅有员工借调的外包协议将被视为发包方的雇员与接收方已经建立直 接的不确定的雇佣关系(不定期劳务合同),前提是发包方将其雇员借调到接收方处长期 使用。 根据生效的劳动法规定,与发包方签订规定发包方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包括发包方向接 收方借调雇员的外包协议的接收方将对发包方所应支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负连带责任,但 并不包括借调期间产生的通常或单方义务。 27


上述提到的情况(直接和不确定的雇佣关系的成立、工资付款责任和发包方的社会保险责 任)只适用于涉及连续性借调1的外包情况,并不适用于不涉及雇员借调或只涉及最后或非 常规的雇员借调。 最后,应注意发包方应在MTPE的发包方公司国家登记册上进行登记。 特别服务公司和雇员合作社法律第 3, 5, 6, 9, 11条和第13条。 特别服务公司和雇员合作社法律规定第4条。 外包法第2、5、8、9条 确定外包范围的法律规定第2条、第3条

III.专业采矿缔约公司: 一般采矿法律的TUO明确要求采矿特许权持有人有权与专业公司签订进行勘探、开发、运作和精 炼工作的合同,前提是该专业公司在MTPE的采矿缔约公司登记册上注册,并同时在MTPE的发包方 公司国家登记册上登记。 上述缔约公司应具有自主决定权并且其净资本允许其履行所签订的工作内容。

1

连续的雇员借调是指该借调被发包方和接收方视为通常方式,并且该借调在一周期内不少于外包协议规定时间的三分之一,或者其超过420小时或 52个持续非有效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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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共关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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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规定 1. 公民参与 如环境法所述,在某种意义上每个个体都有资格参与到设立和执行有关环境政策和措施的决议过 程中去,包括被各级政府所采用的有关环境部分的政策和措施。 根据环境法的规定,国家必须就环境管理决定和活动与市民社会达成一致。公民参与是为 了:(i)准备和披露环境信息;(ii)设计并适用环境管理政策、规定、手段、环境计划、项目和 议程等;(iii)评估和执行公共和私人投资项目,以及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项目;以及(iv)控制 和监控环境事宜,包括对侵犯环境法律或者任何蓄意或实际侵犯环境权利的行为的谴责。 相应地,矿区公民参与规定规范了个体合理参与行政机构有关可持续进行采矿活动的定义、适 用、执行和决定的活动。 通过一系列的公民参与机制,矿区公民参与规定使公民能够及时参与到矿业项目中;获得即将开 展的或已经开展的采矿活动的足够信息;知晓这些信息,得到发表意见、立场、观点的渠道;可 以观察采矿活动,促进对话,避免矛盾冲突,以及达成一致。这样受采矿项目影响的区域居住的 人们的利益将在设计(采矿活动)时,项目实施过程中,和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程序在职权范围内 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得到考虑,如果可以的话。 为遵守《采矿区公民参与规定》中针对采矿业的相关规定,采矿项目所有人必须提出其各自认为 适合采矿项目的公民参与机制2。此后,主管机构应从项目所有人的提案中选择并确定最适当的 机制。 然而,采矿项目不同阶段中公民参与过程的最低限度已被确定: i)

获得采矿特许权后:MINEM将促使或执行必要的信息透露活动,(通过情报会议、论坛、会 议、专题研讨会等形式)通知当地居民将与授予的采矿特许权相关的活动。同时,特许权持 有人必须向位于相关项目影响范围内的社区提供项目信息。

ii) 在勘探阶段期间:公民参与过程应该在各环境评估2的备案之前开始,并且,环境评估一经 编制,则必须向公众披露,以便公众予以评议、提出意见。应至少举办一场信息发布会; 此 外,应通过地方报纸和电台发布信息。 iii) 在项目开发阶段期间(在EIA 的编制和评估之前及进程中):应举办信息发布会和听证会各至 少一场; 此外,应通过地方报纸和电台发布信息。 依据规定,公众应能够及时地获得一份简明的EIA执行摘要以及此后提供的完整内容,从而 提出意见。另一方面,采矿特权持有人将向主管当局提交一份公民参与计划,供其审批。 该计划将详细说明将采用的公民参与机制。

1 2

可供使用的公民参与机制在采矿区公民参与规定和关于公民参与采矿活动的部长级决议中有明确说明。 参见第5章:“矿业活动的基本环境法规”。 30


iv) 在勘探和加工阶段(采矿项目的实施期间):采矿特权持有人将实施公民参与计划,该计划将 包含项目实施期间将予实施的参与机制。该计划应与社区关系计划一致,并与环境影响评估 一同由主管当局审准。应优先设立一个永久性问讯台和/或参与性环境监视和监管委员会。 v)

闭矿阶段期间:明确适用于闭矿的环境条例对应采用的公民参与机制将予以说明,但主管当 局可能要求采用其他机制。

应当指出,采矿区公民参与规定参考《独立国家内原住民与部落人民公约》(ILO Convention 169)中涉及的协商3的概念,该协商概念已由秘鲁认可。依据规定,在采矿次级部门内,事先协 商权通过由采矿区公民参与规定监管的公民参与过程得以行使(如前述);同时,依据规定,事 先协商流程不授予地方人民否决采矿活动或主管当局决定的权利。 此外,采矿区公民参与规定指出,根据环境法律,在原住居民或耕种或土著团体所有的土地上实 施项目或活动时,公民参与过程应侧重与团体代表达成协议,从而保护其团体权利和传统风俗, 同时规定该等团体按照相关规定能够获得福利和补偿。 环境法第II、 III条及第41到51条 采矿区公民参与规定 关于采矿业公民参与机制的部长级决议

2. 事先承诺 对自然资源加以可持续性的获利性使用涵盖了对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保护以及对话和参与机制的建 立。每个采矿项目均应自启动伊始即与当地公众保持联系,遵从鼓励聘用和培训当地员工、使用 当地产品和服务以及实施有益于当地公众的项目的原则,在矿业公司之间建立联盟。因此,政府 认为,建立一个监管采矿活动、矿业公司和政府的参照性法律框架十分可取。 根据对事先承诺予以要求的最高法令规定,为申请采矿特许权4或加工特许权5而报备事先承诺誓 词(DJ)极为必要6。 在事先承诺誓词中,申请人应承诺: i)

在保护环境的政策框架内实施其生产活动;

ii) 尊重地方机构、权力机关、文化及风俗,与居住在采矿作业影响的区域内的居民维持一种积 极的关系; iii) 与地方机关、居住在采矿作业影响的区域内的居民及其代表始终并及时地进行对话,提供申 请人欲开展的采矿活动信息。 iv) 若开采开始,则在居住在采矿作业影响的区域内的居民中促进地方发展的制度化,展开研究 并促进采矿项目周期之外的发展机会。

3 4 5 6

参见第7章:“采矿投资手册附件:术语缩略语及法律规定表”。 参加第1章:“采矿特许权:矿业勘探与开采”。 参加第2章:“其它特许权:选矿、杂项工程与采矿输送”。 参加第2章:“其它特许权:选矿、杂项工程与采矿输送”。 31


v) 更好地促进地方就业,提供必要的训练机会。 vi) 在实施采矿活动和关注员工的过程中,在质量、实时性和价格合理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地方物 品和服务,创造适当的公众舆论机制。 此外,提出事先承诺要求的最高法令规定采矿项目持有人,在每年9月30日或之前,以电子邮件 形式向DGAAM报备一份关于可持续发展活动的年度宣誓书。在前述宣誓书中,项目持有人将通知 DGAAM在前一年度期间自愿执行的所有可持续发展活动(法律规定的活动除外),该等活动属于在 DJ报告中涉及的不同项目。 OGGS将针对在年度宣誓书中分条列述的承诺进行后续跟踪。为跟踪前述宣誓书中包含的 信息,OGGS将记录项目生产阶段、特许权持有人的财政情况以及采矿项目的不同地层(PPM或 PMA)。 提出事先承诺要求的最高法令 批准可持续发展活动年度宣誓书的部长级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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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秘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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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I. 术语汇编和首字母缩略词 ANA 全国水利局 向农业部报告,负责制定规则和建立程序来综合管理水资源。它也负责准备全国水利政策战略和相应的国 家计划,处理其责任范围内的相关问题时实施制裁。 ATDR灌溉区技术部 旨在在流域内保存和发展氢资源的功能性、操作性、计划性的单位 他们的作用是根据已被批准的耕作和灌溉计划,管理农业和非农业用水 CONSEJO DE MINERIA 采矿委员会(www.minem.gob.pe) 负责最终处理能源和矿产部下的代办处(DGM, DGAAM, INGEMMET, and others)作出的有关矿业的全部事 务决议的最高行政机关 DGAAM 采矿环境问题总务委员会(www.minem.gob.pe) 一个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建议和评估矿业部门的环境政策,提议制订必要的法律和规定。它也负责在矿业 活动中促进环境保护。 DGM 一般采矿局(www.minem.gob.pe) 这是MINEM采矿线单位,负责确保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以和环境保持和谐。 DIGESA 环境卫生总务委员会(www.digesa.sld.pe) 这是一个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的卫生设施、职业健康、卫生食品、人畜共患病和环境卫生相关方面的 事务。它在矿业活动中发布相关规定和评估环境卫生,下属于卫生部。 INGEMMET 地质,开采和冶金协会(www.ingemmet.gob.pe) 一个公共机构,负责授予采矿许可证,管理全国采矿登记和实施,管理并宣传国内的地理科学信息以促进 在国内的投资。 MINAM 环境部(www. minam.gob.pe) 向政府的执行分支机构报告,主要负责部署、建立、实施和监督国家与各部门的环境政策,特别是这些政 策的执行。它必须确保保护环境,使自然资源和周边环境得到持续的、可靠的、合理的和良好的利用,这 样才能使人类的经济文化发展与周边环境保持和谐,从而保证现在和将来人们都能享受到宜居的环境。 MINEM 能源和矿产部(www.minem.gob.pe) 这是能源和矿业事务的中央和统治机构,执行机构的一部分。它的目的在于拟定和评估在采矿活动中国家 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它是管理采矿能量活动的环境事务的机构。 MTPE 劳工和就业促进部(www.mintra.gob.pe) 在秘鲁管理劳工的机构。享有一切领导实施相关政策和促进就业的计划的必要权利。同时也负责劳工相关 法律的执行。 30


OGGS 一般社会管理办公室(www.minem.gob.pe) 下属于能源和矿产部,负责在采矿能量公司和市民社会之间建立和促进一个和谐的关系,包括地区和本 地政府,生成对话机制和建立共识,以及支持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它是一个咨询办公室,向部长办公室 报告。 OSINERGMIN 能源矿业私有投资监督机构(www.osinergmin.gob.pe) 管理、执行和监督国内的公众或者私法上的法人实体在电力、碳氢化合物以及采矿分部领域的活动。 PCM(www.pcm.gob.pe) 在行政法下这是一个技术行政机构,它的最高权威是内阁的负责人。它持续协调和引导行政上各个部门的 政策和计划,协调国会与其他宪法认可的独立机构的活动。 PPM 小规模采矿生产商 满足以下条件的生产商:(i)个体的,或与其他个体一起,或个人建立的法人实体,或一个采矿合作或采矿 合作中心,通常参与到矿物的开发和/或直接处理;(ii)拥有2,000公顷包括采矿声明和采矿权的土地;并 且(iii)拥有一个已有的生产和/或处理能力不超过每天350MT。除了非金属矿物和建筑材料以外,它们的已 有的生产和/或处理能力为每天最多1,200MT。 PMA 技术采矿生产者 满足以下条件的生产商:(i)个体的,或与其他个体仪器,或个体建立的法人实体,或一个采矿合作或采矿 合作中心,通常为了谋生参与到矿物的开发和/或直接处理中,使用手动方法和/或基本的装备;(ii)拥有 1,000公顷包括采矿声明和采矿权的土地,或依据有关法律和采矿权持有人签订了协议或合同;并且(iii) 拥有一个已有的生产和/或处理能力不超过每天25MT。除了非金属矿物和建筑材料以外,它们的已有的生产 和/或处理能力为每天最多100 m3。 PRIOR CONSULTATION 事先协商 由国际劳工组织169号公约规定的一种权利。169号公约是《独立国家内原住民与部落人民公约》,1994年 在秘鲁获得批准并通过立法法令26253号被写入秘鲁法律。这种权利通过公民参与规定中规定的公民参与程 序,在采矿中得到实现。相应地,在任何采矿活动开始和实施前,应向参与的公民披露信息,收集意见和 建议,无论原住民、乡下人或受到(采矿)项目影响的地区的居民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和受保护到什么 程度。 磋商不能给予当地人民决定是否开展采矿活动的权利,也不能产生具有国家制定效力的决定,或创造或修 改法律规定。换句话说,国家的最终决定可能或可能不与磋商的结果一致,因为169号公约并未给予原住民 与部落人民否决任何计划的权利。 PROINVERSION 秘鲁的私人投资促进代办处(www.proinversion.gob.pe) 是一个自治机构,负责促进私人投资以增强秘鲁的竞争,保证可持续发展,从而为全体人民造福。 SIDEMCAT 采矿权和登记系统 在INGEMMET之下运行的系统。它提供采矿权、国家矿业地籍簿,前地籍和受采矿活动限制地区的地籍的信 息,以及有关履行缴纳采矿权存续费义务和罚款义务的信息。它允许实时评估这些信息。 SUNAT 税收管理国家监督(www.sunat.gob.pe) 经济与金融部门的下属机关,享有经济、行政、功能、技术和金融的独立。它是秘鲁经济中主要的征税 机关。 31


UIT 征税单位 一个用于一些法律规定的价值,每年更新一次。在2008年,一个UIT相当于3,500 nuevos Soles(S/3,500 ),大约是1,186.00美元(汇率:S/2.95nuevos Soles)。 II.

法律依据:

C CITIZEN PARTICIPATION REGULATIONS FOR THE MINING SECTOR 采矿区公民参与规定:至尊旨令028-2008-EM号(2008年 5月27日) G GENERAL LAW OF WATER 一般水法律 旨令法律17752 号(1969年7月25日)和它的校正。 GUIDELINE FOR THE PREPARATION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MENTS 环境影响评估准备指南 由MINEM准备 GUIDELINE FOR THE PREPARATION OF MINE CLOSURE PLANS 采矿关闭计划编制指南 由MINEM准备 L LAW FOR FINAL REFUND OF THE VALUE ADDED TAX (IGV) 最终退还增值税法律 为增值税的退还和市政促进税(采矿经营者在勘探阶段缴纳)提供的法律 27623号法律(2002年1月8日)和它的校正。 LAW GOVERNING THE ORGANIZATION AND FUNCTIONS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农业部组织和职能管辖法 农业部组织和职能管辖:立法旨令997号(2008年3月13日)。 LAW OF MINE CLOSURE 矿关闭法律 28090号法律(2003年10月14日)和它的校正。 LAW OF MINING ROYALTY 矿区使用费法律 28258号法律(2003年06月24日)和它的校正。 LAW OF SPECIAL SERVICE COMPANIES AND EMPLOYEE COOPERATIVES 特别服务公司和雇员合作社法律 27626号法律(2002年1月9日)和它的校正。 LAW OF THE ENERGY AND MINES SECTOR 能量和矿区法律 旨令法律25962号 (1992年12月18日)和它的校正。 LAW OF THE ENVIRONMENT 环境法 一般环境法28611号(2005年10月15日)和它的校正。 LAW TO TRANSFER MINING ACTIVITY OVERSIGHT AND CONTROL COMPETENCE TO OSINERGMIN 向OSINERGMIN转移采矿活动监督和控制能力的法律 28964号法律(2007年1月24日) LAW No. 27342 27342号法律 关于立法旨令662号、757号保护下的法律稳定协议的法律。 27342号法律 (2000年9月6日)和它的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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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WHICH PROMOTES REGIONAL AND LOCAL PUBLIC INVESTMENT WITH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PRIVATE SECTOR 促进私有部门参与地区及地方性公共投资法律 29230号法律(2008年5月20日)。 LEGISLATIVE DECREE NO.662 立法旨令662号。 外国投资的法律稳定制度。立法旨令662号(1991年9月2日)和它的校正。 LEGISLATIVE DECREE NO.892 立法旨令892号 规定雇员分享从第三类项目经营中获得的收入的权利。立法旨令892号(1996年11月11日)和它的校正。 LEGISLATIVE DECREE NO.1013 立法旨令1013号 这个旨令创造、组织并且统治环境部。立法旨令1013号(2008年5月14日)和它的校正。 LEGISLATIVE DECREE NO.1081 立法旨令1081号 这个旨令创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立法旨令1081号(2008年6月28日)。 LEGISLATIVE DECREE THAT CLARIFIES THE SCOPE OF THE OUTSOURCING LAW 确定外包范围的立法旨令 确定法律29245号的范围的立法旨令,调控外包服务。立法旨令1038号(2008年6月25日)。 LEGISLATIVE DECREES NO.1010 AND 1054 立法旨令1010号和1054号 修正一般采矿法律(统一的文本)第25,38,40,41和59款中关于最低年产量的内容。 M MINISTERIAL RESOLUTION APPROVING COMMON TERMS OF REFERENCE FOR MINING EXPLORATION ACTIVITIES 批准矿业勘查活动通用参考术语的部长级决议 批准了矿产勘探活动参考的术语,被分成I和II两个类别,要求从事采矿活动的人提交一份环境影响评 介和一份不完全的环境影响评估,一个项目总计卡片以及开挖和处理沟渠和测试凹陷部位的规定。部 长级决议167-2008-MEM/DM号(2008年4月10日)。 MINISTERIAL RESOLUTION APPROVING THE ANNUAL AFFIDAVIT FORM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CTIVITIES 批准可持续发展活动年度宣誓书的部长级决议 批准了至尊旨令042-2003-EM号中提及的可持续发展年度宣誓书 。部长级决议192-2008-MEM/DM号(2008 年4月25日)。 MINISTERIAL RESOLUTION ON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THE MINING SECTOR 关于采矿业公民参与机制的部长级决议 规定公民参与采矿活动的程序的决议,部长级决议304-2008-MEM/DM号(2008年6月26日)。 MODIFICATIONS TO LEGISLATIVE DECREE NO.1013 对立法旨令1013号的修改 对立法旨令1013号的一些条款作出修改,立法旨令1039号(2008年6月26日)。 N NORMS FOR THE REGISTRY OF ENTITIES AUTHORIZED TO CONDUCT EIAS IN THE ENERGY AND MINING SECTOR 能源和采矿行业环境影响評估的有效评估人登记标准。 部长级决议580 98-EM-VMM号(1998年11月27日)。 O OUTSOURCING LAW 外包法律 调控外包服务法律: 法律29245号(2008年6月24日)。 P POLITICAL CONSTITUTION OF PERU 秘鲁的政治宪法 1993年12月29日发布,公民投票于1993年12月31日获得批准,和它的校正。 33


R 增值税特殊提前返还制度 立法旨令973号(2007年3月10日)。 REGULATIONS FOR LAW OF SPECIAL SERVICE COMPANIES AND EMPLOYEE COOPERATIVES 特别服务公司和雇员合作社法律规定 至尊旨令003-2002-TR号(2002年4月28日)。 REGULATIONS FOR MINE CLOSURE 矿关闭规定 至尊旨令033-2005-EM号(2005年8月16日)和它的校正。 REGULATIONS FOR MINERAL EXPLORATION ACTIVITIES ENVIRONMENTAL MATTERS 矿产勘探活动环境问题规定 至尊旨令020-2008-EM号(2008年4月2日)。 REGULATIONS FOR MINING PROCEDURES 采矿程序规定 至尊旨令018-92-EM号(1992年9月8日)和它的校正。 REGULATIONS FOR PRIVATE INVESTMENT GUARANTEE REGIMES 私人投资保证制度规定 至尊旨令162-92-EF号(1992年10月12日)和它的校正。 REGULATIONS FOR SPECIALIZED MINING CONTRACTING COMPANIES REGISTRY 专业采矿缔约公司登记规则 至尊旨令005-2008-EM号(2008年1月19日)。 REGULATIONS FOR TITLE FIFTEEN OF THE GENERAL MINING LAW AS REGARDS THE ENVIRONMENT 一般采矿法律标题十五有关环境的规定 至尊旨令016-93-EM号(1993年5月1日)和它的校正。 REGULATIONS FOR TITLES I,II AND III OF THE GENERAL WATER LAW 一般水法标题一、二和三的规定 至尊旨令261-69-AP号(1969年12月12日)和它的校正。 REGULATIONS FOR THE IGV LAW 增值税法规定 增值税法律和选择性消费税规定。至尊旨令29-94-EF号(1994年3月29日)和它的校正。 REGULATIONS FOR THE INCOME TAX LAW 所得税法律规定 至尊旨令122-94-EF号(1994年9月21)和它的校正。 REGULATIONS FOR THE LAW FOR FINAL REFUND OF THE IGV IGV最终退还法律规定 提供增值税返还的法律的规定,以及从事采矿活动人士在勘探期间缴纳的市政促进税的返还的规定。 至尊旨令082-2002-EF号(2002年5月16日)。 REGULATIONS FOR THE MINING ROYALTY LAW 矿区使用费法律规定 至尊旨令157-2004-EF号(2004年11月15日)和它的校正。 REGULATIONS FOR THE SPECIAL EARLY IGV RECOVERY REGIME 增值税特殊提前返还制度规定 至尊旨令084-2007-EF号(2007年6月29日)。 REGULATIONS UNDER LEGISLATIVE DECREE NO.1081 立法旨令1081号下的规定 立法旨令1081号下的规定,创建了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021-2008-AG号(2008年9月25日)。 S SUPREME DECREE NO.046-96-EF 至尊旨令046-96-EF号 有关早期增值税返还制度(立法旨令775号创设)的登记日期、数量、货物和服务程序和条款的规定。 至尊旨令046-96-EF号(1996年4月13日)和它的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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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REME DECREE THAT CREATED THE PRIOR COMMITMENT REQUIREMENT 创造预先承诺要求的至尊法令 预先承诺是开展采矿活动的要求,以及补充性条文:至尊旨令042-2003-EM号(2003年12月13日)。 T TUO (统一的文本)一般采矿法律(LGM) 一般采矿法律: 至尊旨令014-92-EM号(1992年6月4日)和它的校正。 TUO (统一的文本) IGV法律 增值税和选择性消费税的统一条文。至尊旨令055-99-EF(1999年4月15日)和它的校正。 TUO (统一的文本)所得税法律(IRL) 所得税法律的统一的文本。至尊旨令179-2004-EF号(2004年12月8日)和它的校正。 TUO (统一的文本)生产力和劳动竞争性法律 生产力和劳动竞争性法律的统一的文本。至尊旨令003-97-TR号(1997年3月27日)和它的校正。 TUPA (管理程序单一文本) INGEMMET 地质,开采和冶金协会:至尊旨令052-2006-EM号(2006年9月6日)和它的校正。 TUPA (管理程序单一文本) MINEM 能源和矿产部:至尊旨令61-2006-EM号(2006年10月29日)和它的校正。 准备: SOCIEDAD NACIONAL DE MINERÍA, PETRÓLEO Y ENERGÍA Francisco Gracía 671, Magdalena del Mar – Lima 17, Perú 网: www.snmpe.org.pe 联络: Augusto Navarro Coquis 电子邮件: anavarro@snmpe.org.pe 电话. (51-1) 460-1600 电传. (51-1) 460-1616 中文翻译: MAXY GOLD CORP. 美星金矿公司 加拿大(公司总部) 网:www.maxygoldcorp.com 联络:Angre Gauthier 电子邮件:info@maxygoldcorp.com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市 Granville大街609号1578座 V7Y 1G5 电话:(1-604) 688 8811 传真:(1-604) 688 885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代表处 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建外 SOHO 4号楼802#. 100022 电话:(86-10) 5869 0608 传真:(86-10) 5869 0608 主办: ESTUDIO GRAU Avenida Santa María 110-140, Miraflores – Lima 18, Perú 网:www.estudiograu.com 联络:Miguel Grau Malachowski 电子邮件:mgrau@estudiograu.com 电话:(51-1) 422-0830 电传:(51-1) 440-6158 35


WESTERN MINING 西 部 矿 业 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52号810001 网:www.westmining.com 电话:(86-971) 6123-888 电传:(86-971) 6153-149 促进: MINISTRY OF ENERGY AND MINES - MINEM Avenida Las Artes Sur 260, San Borja – Lima 41, Perú 网:www.minem.gob.pe 联络:César Zegarra Robles 电子邮件: czegarra@minem.gob.pe 电话:(51-1) 475-0065 电传:(51-1) 475-0065 PRIVATE INVESTMENT PROMOTION AGENCY - PROINVERSION Paseo de la República 3361, Piso 9, San Isidro – Lima 27, Perú 网:www.proinversion.gob.pe 联络:Harry Chang 电子邮件:hchang@proinversion.gob.pe 电话:(51-1) 612-1200 电传:(51-1) 221-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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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矿业、石油和能源社会(SNMPE)拥有此七章节和附录中包含的所有信息的版权。未经SNMPE明确的事先授权,此信 息不得被复制、抄袭、买卖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版权所有。 SNMPE的发起人和创办人不担保或承担任何由于基于本手册做出的决定而产生的任何直接、间接、相因而生的、补 偿性的或附带的损害的责任。本手册所包含的信息不试图提供或代替法律、帐务、税收或类似建议,也不对公司 的运营管理提供或取代任何类似建议,本手册所包含的信息仅作为补充内容。 36


美星

矿公司

200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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